山东一著名酒店和南通一粮油店业主出售的月饼包装盒上因印有他人的3幅美术作品图案,无法说清来源被诉至法院,引发侵权诉讼。
2011年4月15日,双方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山东酒店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相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将相公司是香港大一集团在上海成立的一家专业包装公司。2008年12月20日,将相公司在创作完成《国色天香》、《丽天好礼》、《御清风》系列美术作品之后,于2009年6月3日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09年9月20日,他们发现山东一酒店生产销售“丽天好礼”、“国色天香”、“御清风”等款月饼的包装盒上的图案与其拥有的3幅美术作品图案基本相似,于是就在这个酒店购买了上述三款月饼若干盒,并索要了发票;同年9月28日,将相公司发现南通某粮油店业主唐某也在销售与山东酒店同样款式的月饼,也购买了若干盒月饼,同时索要了相关发票。
将相公司认为酒店和唐某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用于生产销售月饼包装,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将相公司将酒店和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食品报》及当地至少三家知名报刊正版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5万元。
法庭上,唐某辩称自己销售的上述款式月饼是从山东酒店进的货,对月饼是否属于侵权产品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山东酒店对月饼包装盒上的图案无法说清合法来源,但以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在山东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山东酒店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南通中院审理认定,山东酒店及唐某用于月饼包装盒上的图案来源于将相公司的美术作品,两被告侵犯了被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考虑到双方曾有过合作关系,今后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法官决定先对此案进行调解。通过分析利弊得失,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上述和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一侵犯美术著作权案得到圆满解决。
[时间:2011-04-21 作者:孙莹 黄中华 顾建兵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