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媒体报道说,上海世博局已经退回此前饱受争议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2亿元人民币捐赠。
该局这一行动受到了社会各界赞誉。积极推动退捐的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许桂华对本报记者表示,既然世博局已经公开接受了烟草企业的捐赠,现在应该公开退捐,作出表率。
■受赠2亿人民币引起关注
今年5月7日,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向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捐赠了2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馆自2007年12月启动定向捐赠以来,接受的最大金额的一笔捐款。
次日,《解放日报》等上海各大媒体对此事予以报道,但同时也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关注。
国内控烟专家纷纷致信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表达对此事的关切。5月10日,包括崔小波、胡大一、马长生等在内的20位控烟专家联名致信上海世博局,指出上海世博会接受烟草企业捐赠一事严重违反《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条款及其实施准则,严重违背了我国政府的履约承诺及世博会的无烟理念,呼吁上海世博局立即取消接受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的捐赠,公开退还全部捐赠。
上海世博会是世博会历史上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在申办和筹备世博会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一直以各种方式提供支持。为满足全社会合力办博的真诚心愿,组织者特别指定中国馆为本届世博会唯一接受定向捐赠的项目。
2007年12月,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定向捐赠正式启动,定向捐赠起捐金额为一元,全国人民、海外华人及各类企业、组织都可以参与捐赠,捐赠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站等方式与世博会捐赠办公室联系,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机会为世博会奉献真情。
今年4月,李嘉诚旗下的长江集团、和记黄埔联合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捐赠人民币一亿元,成为上海世博会中国馆自启动定向捐赠以来接受的首笔突破亿元的捐款。
■接受烟草捐赠有损形象
参与签名的吴宜群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在2003年与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已于2006年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公约》第13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特别指出“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2008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针对《公约》第13条制定了全面有力的实施准则:“禁止在国内和跨国进行烟草制品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绝大多数科学证据,烟草制品广告、促销和赞助能提高烟草使用,特别是在儿童和青少年人群中。由此,各缔约方同意,烟草行业不能有为了推销其致命产品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项目。”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获得了一个尴尬的奖项———“烟灰缸奖”。这一奖项由与会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评出,专门颁给控烟不积极的国家。
“此次上海世博局接受烟草企业捐赠,上海市副市长和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出席,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报道,无异于给烟草企业做广告,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许桂华说。
■公开退捐更能赢得尊敬
6月22日,在青岛举行了“无烟城市”烟草控制项目大会,上海、无锡、长沙、宁波、洛阳、青岛、唐山等七个城市入选第一批无烟城市。这次会议上,上海因为世博局接受烟草企业捐赠而受到代表诘问,有关方面的答复是,“是否退捐,正在走程序。”
此后,专家们多次和上海世博局方面沟通。7月3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接到上海世博局法律事务部部长章克勤的电话,表示世博局“正在认真研究专家们的意见”。
“现在有媒体说,世博局退回烟草企业的捐赠,知错就改,这是好事,但我们没有收到上海世博局的正式回复。我们希望世博局公开退捐,如同当时公开接受烟企捐赠一样,向社会作出表率。”许桂华表示,上海世博局在退还烟草企业的捐赠上还不够公开。
■中国的控烟之路并不平坦
过去,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等民间团体成功阻止了上海F1赛事接受烟草企业赞助。在他们的努力下,去年8家烟草企业集体落选中华慈善奖。南京周久耕事件后,他们又向中纪委建议,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意见得到中纪委采纳。
许桂华指出,中国的控烟之路并不平坦。烟草企业以多种形式的广告、变相广告、促销和赞助方式,不断加强烟草产品和行业形象的塑造,大力推销烟草制品,吸引大众消费烟草制品,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对青少年、妇女和贫困人群造成巨大危害。烟草企业的利益和控烟政策的矛盾不可调和。当前尤要引起警惕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除公款消费香烟外,还处处给烟草消费提供有利条件,变向充当了经销商角色,与控烟的努力背道而驰。
“周久耕事件看似监督的力量取得了胜利,但我们遗憾地看到,一些会议还在提供散装的香烟,严重伤害了纳税人的感情。”许桂华说。她希望上海世博局公开退捐,在塑造政府公众形象上作出表率。
昨日,上海世博局给本报发来传真表示,上海世博会组织者正在制订和完善一系列措施,力求将上海世博会打造成“健康世博”。基于这一理念,经与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协商,终止了双方此前签署的相关捐赠合同。
■附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节选)
第III部分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
第13条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
4.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每一缔约方至少应:
(a)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e)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的措施,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f)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若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禁止措施,则应限制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时间:2009-07-23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