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展知识产权,踩不得的地雷

    一.出展企业面临知识产权困境

    以我国外贸大省浙江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详细资料记载的52起跨国侵权诉讼中,因侵犯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有35件,占总数的68%,其中有不少侵权证据就来自于展会。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究。

    首先,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法律意识淡薄。2004年2月15至18日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来自福建的一家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企业在展览过程中赫然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放在自己的展台作样品。外国企业发现后,即对侵权现场拍照并向组委会投诉,此时被投诉企业竟还称不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亦被组委会查封。

    其次,更深层次的是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不舍得在产品研发方面投入成本,甚至以模仿他人为乐。笔者曾随团参加法国巴黎的一个知名国际建材展,据团员透露,企业参加一些知名国际展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将外国公司发布的新产品拿回国来模仿生产,部分企业甚至连LOGO都照仿不误。无怪乎国外知名展会纷纷开始限制中国企业参展,并对申请展位的中国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最后,抛开企业自身的不足,由于各国法律不同造成的认定差异也是跨国官司不断的一个原因,并且是企业不可避免的。同样是在2004年迪拜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浙江一家生产低压电器的企业遭到了某外国企业的投诉,原因是该外国企业的巡视人员认为该企业展台上的几件产品与他们生产的专利产品外形相似,即向组委会提出投诉。组委会了解情况时,我国企业出示了产品取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文件;虽然争议不能解决,但我国企业仍能继续参展。这是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免受侵害上的一个成功案例,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由于各国法律法规的差异性,参展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因此,参展商必须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建立企业内部的自主创新机制。另一方面,出国展的组展商也应该倾其所能,帮助企业安全渡过这个“雷区”。

    二.组展商的职责

    首先,在前期工作上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很多中国企业的侵权行为是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缺乏所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且对于一些产品外观上的模仿,甚至连司法界也很难界定其是否属于侵权。组展商应该提供一定的协助,譬如展前发给企业相关资料,或者通过案例提醒展商,使其意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从多方面提高参展商的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一部分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宣传的作用相对有限,部分企业仍会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带侵权产品出国参展;因此组展商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方式防患于未然。譬如组展商在招展时所做的“参展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就非常重要;组展商在展前要求参展企业提供相应的证书,由专家进行审核,坚决杜绝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参展,表面上看这是对中国企业的限制,但实质上却是保护了大多数中国参展商的利益。此外,现在有些专业组展商已经开始着手建立中国展商出国参展档案,将有“侵权前科”的参展商列入“黑名单”,不轻易给予企业出国参展的权利,这无疑是对中国展团整体形象和参展权利的保护。

    最后,出国展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而沟通的障碍、法律的差异以及展期的短暂又无益于帮助当事各方解决问题,因此组展商应该尽可能提供一系列支持性服务,例如组展商可以组织律师团出席一些规模较大的展会,以及容易涉及侵权问题的展会,第一时间为展商提供现场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

    当然,防“地雷”并不能局限于防,更重要的是要“导”;因此对于那些自主研发,拥有产品专利的出国展商,组展商也应该制定一系列激励机制。例如针对某些紧俏展会,组展商可以优先考虑能够提供专利证书以及获得国际专业认证的企业;优先保证申请大面积特装展位展示新产品的企业;优先向买家推荐自主创新的产品和企业……

    当然,参展商在出国参展过程中既要自律,也要维权。要注意做好展品保护工作,特别是一些外观要求比较严格的产品,不能随意让别人拍摄;近年来,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不断加强,涌现出许多自主研发产品,因此,多关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时间:2009-04-2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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