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该企业属所得税核定征收,2011年1月该企业发生火灾,造成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计50万元,不知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如果你企业采取的是定额核定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则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扣除不影响核定征收税款,但资产损失仍要按规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如果你企业采取的是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即能够查明成本费用支出额而收入额不能查实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可以凭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从核定成本费用额中扣除。
发生火灾的印刷包装企业应关注此政策。
[时间:2011-03-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