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权被侵害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劳动一般都是有报酬的,当然义务劳动除外。这不仅是道义上的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十一款有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但是前些天在必胜印艺论坛上看到一位网友发的帖子:《来人啊,需要帮忙,好心的同仁们帮帮我吧》。
文章摘选如下:
印刷界的各位同仁们:
你们好,本人是某印务有限公司的一名BB机操作员,2004年11月17日因工作不开心向公司里提出辞职,当时我们主任同意让我休息,当时我在公司里待命,到了第二天也就是18日下午,公司出纳员向我转达老板的意思叫我12月10号过来结算工资。
如今已到12月10号了,我到公司去结算工资,可是公司的王经理给我的答复是:“你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提出辞职,公司决定不给工资,你的押金也不会退。”听到这话我傻了,天下尽会有这种事。我是从今年4月份进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进公司时他们说要我签合同,说是有保障,当时我也没多想就签了,还规定签合同要交质量保证金,也就是每月50元,说是我们印出质量有问题的押金。
现在我是实在没有办法,我一起的同事听到这事后也10号向公司提出辞职,没想到公司里连他们的工资也不结算,真是太不像话了,以前听他们说我走了以后过了几天也走了一个同事也是没有结算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说他们没有签合同,说是临时工,不以结算,我想我应该会给我结算,没想到他又给这个理由说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他们没有批准。我想我当时是已经提出了,公司里还说叫我10号过来结算,怎么算是没有批准呢?
各位同仁们,我们准备上法院去告他们,可是我们又不懂法律,想请问一下同行里的朋友们,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帮我们要回我们的押金和薪水,懂法律的朋友们给我出个主意,本人和我一起的同事在此感谢了。
有哪位同仁支持我的,给我出主意的,请给我发邮件,我的邮箱是:haiong2001@yahoo.com.cn
再次感谢愿意帮助我们的朋友,也希望大家来替我们这些打工者,被老板不给薪水的打工者讨回一个公道。
一个现在失业人员的求助 陈兵
由于还没有联系到作者本人,无法确认该事情的真伪和事实的真像,因此上文省略了提及的该公司的名字和一些过激的话。
对于该网友的求助,必胜网作出了积极的响应。目前正在和当事人联系当中,同时就此事例咨询了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就本事件提供的说明如下:
1:对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本事例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这个事实,所以劳资双方可以协商按照合同上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此事。而本事例的争议点不在于此,所以不再祥述。
2:对于解除合同事实行为来说。本事例中很明显,合同解除已成事实。这个事实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用人单位来拒付工资的说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事例中虽然劳动者证明存在双方已经协商解除的口头约定。但是用人单位不认同这个口头约定,而且以《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为由认为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本事例的争端点。
3:关于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有没有违约,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是劳动者违约的话,可以根据合同说明,追究劳动者的责任,而不应该克扣工资。
最后该事务所建议,由于公司在解除和同方面拥有解释权的,如果协商未果的话,可以向劳动部门提交仲裁。要注意的是,如果准备劳动仲裁,要在争议发生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必胜网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敬请关注本系列报道下期焦点:这样的工作环境。
[时间:2004-12-14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