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2月1日起,《数字印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标志着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对数字印刷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办法》共23条,规定了数字印刷企业的准入门槛、政府部门的监管内容和扶持方向,以及企业违法后要负的法律责任。
针对《办法》的发布,记者对部分地方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数字印刷企业负责人及业内专家进行了采访调查。大部分人士认为《办法》的发布很及时也很必要,他们认为新闻出版总署以行政规章这么高的规格发布《办法》,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支持新兴印刷领域、着力发展数字印刷的信号。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其中某些条款在真正实施时会遭遇一些困难,希望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和明朗。
《办法》出台 恰逢其时
“《办法》的出台很及时、很必要、很切合当前实际,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数字印刷分会理事长陈彦如是评价。
陈彦认为,这是一个信号,说明有关部门在关注数字印刷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她说:“因为数字印刷是新兴产业,这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边缘化。过去我们会员单位开会,大家都呼吁有效监管。《办法》使大家有章可循,又有很多突破。”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监管、规范经营、支持发展都有很大作用。该负责人说:“我们需要这么一个《办法》来推动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因为数字印刷是一个空白点,如果没有管理办法,我们对经营者进行指导都很困难。”该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可操作性强、指导性强,《办法》既说明了数字印刷的定义和权限,也有鼓励性政策。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界定了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的定义,规定了数字印刷企业的准入门槛,这为海关免税及国家对企业进行扶持提供了标准。
知识产权出版社顾问董铁鹰和中国印刷集团数字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信伟都表示,《办法》出台得很及时,大家盼了很长时间。
鼓励企业进行创新
“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在接受采访时,好几位被采访者都十分关注《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上述内容。
陈彦认为,这一款体现了《办法》推动数字印刷产业发展的宗旨,鼓励创新、有利成长。董铁鹰认为:“有了这个精神,就表示国家鼓励企业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虽然这句话看起来比较简单,但企业其实可以做很多文章。”
与传统印刷不同,数字印刷具有快速、小批量、个性化、按需的特点。两者在印刷工艺、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因此不少从事数字印刷的企业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方面进行了探索。
在采用新技术方面,陈彦认为,未来喷墨技术发展会使数字印刷在普及度、应用程度方面有大的变革。董铁鹰认为,喷墨技术将大大降低数字印刷的成本。
在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方面,纪念相册、饭店菜谱、家谱族谱、画册等都是数字印刷的创新产品。不少企业尝试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如上海大一数码印刷有限公司尝试与东方网合作,上海盛隆印务有限公司部分业务通过网上递交、物流送货,有的企业还研发了电子相册系统,开发新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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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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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符合现状
《办法》对数字印刷企业的设立条件提出了3个量化指标: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对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则要求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这个准入门槛与目前的数字印刷产业状况相符合。”陈彦表示。她说,数字印刷的固定投资不会像传统印刷那么高,也不同于打字复印店那样的小作坊,这个准入门槛还是很切合实际的。她说:“从事数字印刷的多是中小企业,如果简单地用注册资金门槛把这些中小企业挡在门外是不恰当的。”
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顾问潘晓东认为,准入门槛整体上比较宽松,对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的定义也比较模糊,但他认为这种规定应该是有意的。他说:“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因为如果标准定得太高,会使一些拥有低水平数字印刷机的企业难以获证。数字印刷行业才起步不久,门槛过高显然不利于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
深圳快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掌门人王继春则认为,这个门槛对很多快印企业还是比较高的,百分之七八十的快印企业注册资金不到100万元。
出版物印刷有重大突破
“《办法》给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鼓励数字印刷企业开拓出版物印刷业务。过去出版物印刷的门槛比较高,需要2台胶印机,现在有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就可以。”陈彦认为,这是《办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她说,有些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数字印刷企业其实也在印出版物,现在《办法》规范了这种不很规范的行为,将之纳入有序监管中。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办法》中的鼓励性政策使很多水底下的企业浮到水面上来,这些企业只是偶尔会碰到印出版物的业务,并且真正做出版物的数字印刷也不一定赚钱。原来他们偷偷摸摸地做,现在办了证之后就可以公开地做。
除了规范按需出版印刷外,《办法》也规范了与数字印刷密切相关的网络出版。潘晓东说:“《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络出版,个人出书也要按规范办理,这对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出版物监管有好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数字印刷通常与网络出版配套,我们也查处过网上出书的案子。《办法》出台既有利于政府管理,也有助于企业规范经营。”
部分条款有待明朗
“这几天我接到了不少快印企业的电话咨询,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设备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否应该按规定在18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研究快印行业多年的王继春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困惑。他说,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困惑,是因为《办法》对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的定义只是定性的描述——“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而没有定量的技术指标。
对于《办法》要求数字印刷企业在承印出版物时验证印刷委托书这一规定,董铁鹰想咨询有关部门图书馆委印时,企业是否要验证委托书。他说,知识产权出版社旗下的北京中献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常会接到图书馆为藏书补缺的印刷业务,这些书多是已成孤本的断版书,图书馆希望印很多种书、每种印几本供借阅。因为图书已经过了专有出版期,出版单位不能开具委托书。
董铁鹰提出,像这种有社会效益而没有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业务,是否可以不完全按原有制度开委托书?另外他还有疑惑:样书是否属于出版物,是否要开委托书?他希望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些进一步规范和明朗。
对于《办法》要求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要5家的规定,杨信伟提出:“5家是不是有点多?我们的连锁规划是东南西北各一家。”该公司2007年在北京西城区设立了旗舰店,去年8月在丰台区设立了一个分店,今年年内计划再建一两个分店。
[时间:2011-02-1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