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机超期“服役”托运受损不该赔偿?

  家住南宁的侯建军到海南购买4台旧印刷机准备开印刷厂,不料印刷机在托运回来途中严重受损。侯建军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及其挂靠经营的运输公司赔偿修理费5万余元,但对方认为该货物系超过使用年限,是废品不该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印刷机仍有使用价值,货主和承运人对损失担责二八开,判承运人赔偿2万余元。侯建军年仅37岁,很有经营头脑。2009年12月1日,侯建军在南宁市一家彩印厂租用了几间房,准备搞个小型印刷厂。

  侯建军得知海南省琼海市一家印刷公司准备出售几台旧印刷机,他到海南与这家公司商议购买事宜。同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侯建军花60万元购买该公司的4台旧印刷机。

  为把印刷机安全地运回南宁,侯建军颇费心思,经再三考察后终于选定了司机,其中一台较为昂贵的进口印刷机交给经验丰富的个体司机李大成承运。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除有运输地点、时限等常规条款外,合同还特别约定,发车后李大成必须和侯建军保持联系,随时通告行车情况;侯建军必须备好足够的篷布、绳子及货物安全保护设备,如有淋雨、损坏及丢失货物,李大成必须全额照价赔偿。合同签订时,李大成的妻子陈秀艳也在场。

  合同签订的当日,李大成按约把车开到指定的地点,由侯建军安排人将印刷机装车、固定,随后,侯建军进行了拍照和录像,还叮嘱李大成不能短少零配件。

  途中受损承运人拒赔

  李大成出发的同时,侯建军也动身赶回南宁,心想着等印刷机一到,自己的工厂就可开张了。然而,侯建军回到南宁不久,李大成给他打来电话,说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为避险紧急刹车,导致印刷机损坏。

  第二天,李大成将印刷机运抵南宁,侯建军查看后发现,印刷机受损严重,必须大修。双方协商赔偿未能达成协议。

  侯建军了解到,李大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南宁市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李大成及其妻子陈秀艳,双方是车辆挂靠经营关系。

  当月底,侯建军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汽车运输公司、李大成、陈秀艳连带赔偿其维修印刷机的损失费5.69万元。

  去年4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侯建军的申请,委托评估部门对印刷机的维修费进行评估,结论为:修复印刷机需要支出人工费2.2万元,更换的零配件价值3.49万元。评估部门认为,虽然受损的印刷机已经停产,且已大大超过其经济耐用年限,但实际上仍能正常使用,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规定,该印刷机成新率为15%。

  侯建军认为,印刷机受损是李大成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李大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秀艳是车主之一,应与李大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大成是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其运输印刷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运输公司依法也应负赔偿责任。

  李大成和陈秀艳辩称,印刷机损坏是由于侯建军装车不稳造成的,他们没有赔偿义务;受损印刷机是超过使用年限的旧设备,且侯建军无法证明其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印刷机已是废品。

  “李大成、陈秀艳不是运输公司的员工,二人与运输公司之间属于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关系。运输合同是侯建军与李大成签订的,运输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汽车运输公司也同意李大成夫妇关于侯建军的印刷机没有价值的说法。

  一审判承运人赔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成与侯建军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李大成没有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承运方为李大成,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侯建军主张印刷机托运时零配件是完好的,并提供了托运时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证据充分,予以采信。

  “印刷机虽然陈旧,但不等于没有使用价值,关于印刷机的使用年限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要求李大成必须备好足够的篷布、绳子及货物安全保护设备,如有淋雨、损坏及丢失货物,李大成必须全额照价赔偿;装车后侯建军又拍摄录像并交代李大成不能短少货物,说明装车时双方认可印刷机是具有使用价值的。”法院还认为,从侯建军租用他人印刷厂的时间和用途,也可看出侯建军买旧印刷机是用来使用的。根据评估公司的意见,该印刷机的成新率为15%,说明该印刷机并非废品,仍能正常使用。因此侯建军托运的印刷机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

  法院同时指出,印刷机是侯建军购买并且负责装车,侯建军比李大成更清楚该印刷机的零件构造,对印刷机是否适合长途运输以及如何装车才能使印刷机在运输过程不受损坏有一定的认识;李大成长期从事专业运输,对设备如何装车、如何行车才能安全运输更专业。如果李大成对货物的包装、固定有异议,可以拒绝承运。李大成愿意承运,说明他对侯建军的货物包装固定是认可的,应承担安全运输的义务。

  “由于急刹车、颠簸等车辆行驶不平稳的现象是长途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李大成驾驶的车辆在运输过程发生过交通事故,故印刷机的损坏与其陈旧难以适应长途运输、包装固定不好、李大成驾车过程不够平稳有关。”法院认定,印刷机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侯建军与李大成都有过错,酌定侯建军承担20%的责任,李大成承担80%的责任。由于托运的印刷机已停产,目前成新率只有15%。按照鉴定结论,人工修理费2.2万元,新零配件费用3.49万元。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损坏照价赔偿,因此应当按照与印刷机相同的成新率计算维修所需零配件的价值,即3.49万元×15%=5235元,加上人工维修费2.2万元,合计支出维修费2.72万余元即可恢复印刷机的原状。李大成应赔偿维修费的计算为:2.72万元×80%=2.17万元。

  陈秀艳和汽车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运输合同虽为李大成所签,但同为车主的陈秀艳也在场,并共同履行该运输合同,因此该合同对陈秀艳有约束力,陈秀艳应与李大成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李大成、陈秀艳的车子挂靠汽车运输公司,取得货车的营运资质,但李大成系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故汽车运输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大成、陈秀艳共同赔偿侯建军印刷机维修费2.17万元;驳回侯建军对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大成、陈秀艳不服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时间:2011-01-05  作者:梁东江  来源: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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