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纸未存 事故责任难追究 印企损失3万元

  原告:宁波某物资公司 被告:宁波某印刷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在采购印刷物资进行合同交易时,买卖双方要规范交易细节,用法律手段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以免发生印刷质量事故后,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公布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宁波某物资公司与宁波某印刷公司之间因只存在口头买卖纸张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将打样的样纸进行封存,并且没有任何关于纸张质量要求的约定。最终,宁波某印刷公司不但要照常支付物资货款,还要承担对印刷买家3万元的赔偿。

  纸张厚薄不一 印刷公司索赔

  由于宁波某印刷公司未向宁波某物资公司支付其购买有色纸2.564吨、特种纸1.7307吨,共计4万余元的货款,宁波某物资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宁波某印刷公司,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货款。

  宁波某印刷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该公司向宁波某物资公司采购纸张,其中180克荷兰白卡纸的标准为表面光滑、厚度为20丝。收到货物印刷完工后,宁波某印刷公司向客户发货,但客户在检验时发现,该印刷品纸张前、后页厚薄不一,且很明显有劣质纸张掺杂,故全部退货,要求宁波某印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宁波某印刷公司检查发现,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这批纸张厚度不等,且一部分纸张表面光滑,一部分纸张表面粗糙,与样册纸张完全不符。宁波某物资公司业务负责人也在问题纸张留样中予以签字。因此,宁波某印刷公司认为,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与该公司纸样样册不一致,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宁波某物资公司向宁波某印刷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

  但是,宁波某物资公司辩称,其并未向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纸样样册,且双方并非根据该样册中180克荷兰白卡纸的标准确定合同标的物,而是宁波某印刷公司到现场看货,从货物中抽取部分纸张试印并认可后,宁波某物资公司才向其发货,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宁波某印刷公司的反诉请求。

  样纸未经封存 供货标准无从确认

  法院认定双方有三大争议焦点:一、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宁波某印刷公司提出的纸张厚薄问题是否导致了印刷色差、套印质量问题;三、如存在质量问题,该问题导致损失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让该案变得复杂不易判定的是,双方只存在口头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将打样的样纸进行封存。

  对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一纸样样册,宁波某物资公司认为,市场上有很多样册,不能以宁波某印刷公司现在提供的样册作为宁波某物资公司向其供货的标准。而由于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物时未对样品进行封存,现宁波某物资公司对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样册不认可,双方各自提供的样册中关于180克荷兰白卡纸的厚度亦不相同,法院因此难以确定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一纸样样册即为供货标准。

  对证人的货物确定方式,宁波某印刷公司认为并非从大货中抽样试样后确定货物,而是根据样册中的180克荷兰白卡纸标准确定货物。而由于证人为宁波某物资公司职员,其陈述的货物确定方式与宁波某印刷公司陈述不一致,并且现无其他证据对其印证,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宁波某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二的8张抽取纸因由证言印证,法院予以了确认。

  要求无事先约定 质量问题缘起难定论

  为了确定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纸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抽样纸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根据相关标准,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纸张偏差最大达到17%,超出标准3倍,在厚度偏差方面完全不合格。因此,法院认定,该份鉴定报告证明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厚度不一是事实。

  然而,由于纠纷双方对于180克荷兰白卡纸的厚度及允许误差的范围等质量要求没有进行约定,也没有封存样品,双方提供样册中的荷兰白卡纸厚度也存在误差,并且目前对于荷兰白卡纸也没有厚度及允许误差范围的相关标准,而对胶版印刷纸的相关标准规定中则没有对于180克定量规格的相关标准。因此,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宁波某物资公司提供的180克荷兰白卡纸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争议焦点二和焦点三,宁波某印刷公司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同时,宁波某物资公司主张宁波某印刷公司尚欠价款4万余元,宁波某印刷公司对此予以了承认。最终法院判决,宁波某印刷公司向宁波某物资公司支付价款4万余元,驳回宁波某印刷公司的反诉请求,并由宁波某印刷公司负担合计诉讼费1581元、鉴定费8000元。
 

[时间:2010-12-03  作者:海艳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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