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贷款项目进口印刷机等设备可退增值税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2010年第61号《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称,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为此出台了《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和要求的国外贷款项目,有关项目单位要求退还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并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公告称,有关项目单位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在《免税认定证明》的有效期内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时间:2010-10-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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