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一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印刷业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印刷企业的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罚则和附则。条例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
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注册商标标识印刷的管理措施,严格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印刷管理制度;适度扩大印刷业的对外开放,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简化行政许可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完善印刷业行政管理制度;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强化对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据悉,《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九九七年三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时间:2001-08-29 作者:必胜网 来源:大中华印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