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发行需“准印证”

  2010年9月28日,针对近期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通知明确,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时间:2010-09-29  作者:璩静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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