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 8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2007年5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 ),并于2007年12月 1 日起施行。新目录列入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数量增加了37%。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 )停止执行。
纵观新《目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遏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调整单纯鼓励出口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印刷业来说,自然最关注的是新《目录》与本行业有关的内容有哪些?与原《目录》比有哪些变化?我发现与印刷业有关的内容有:
原《目录》中,其鼓励类《目录》中只有一条“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制造”条目。而新《目录》中,有关印刷设备的制造增加了许多内容,并且比较具体。其内容有:
1.楞高0.75毫米及以下轻型瓦楞纸及纸箱设备制造。
2.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 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 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 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 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 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 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4.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5.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 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上述所列目录说明,在印刷机械制造业中,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比以往扩大了,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推进我国印机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2007年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对于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能否落实发改委负责人的谈话,吸引外商投资上述产业,我认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还需制订具体的鼓励政策加以落实,否则空口无凭,难以操作落实。当然印机制造管理部门最好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做参考,否则收效不大。
其次,这里要特别提请大家注意的是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等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因此原《目录》中鼓励类目录有一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新《目录》中被取消了。这对于外商来我国投资办来料加工和产品100%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不过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目录》施行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按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然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对于这些外资企业如何处理、如何转化,需要主管部门制订一些具体政策,帮助他们妥善进退。
另外,在新《目录》限制类目录中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条目与原《目录》中的条目一样,没有变化。这一条目的含义是申办“出版物印刷企业”属于限制类项目,不能独资,只能合资,也不能控股,但包装装潢印刷除外。“包装装潢印刷除外”这句话的含义按以往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解释是新设立外商投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可以合资、也可以独资或控股,但其项目的性质属于允许类项目,而允许类项目进口外资企业自用设备是不能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反映的是一种政策导向,有关部门肯定还会制订具体的政策来贯彻落实,请大家多多关注。
[时间:2009-03-06 作者:杨方明 来源:印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