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税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残疾人创业可以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 6 万元(含,下同)的,减征50%;为 6 万元~10万元的,减征40%;为10万元~15万元的,减征30%;为15万元~20万元的,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税。
3.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 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时间:2009-03-06 来源:印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