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29号公告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 2001年 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 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时间:2003-07-08  作者:景华纸业  来源:景华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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