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印机产品登陆欧洲的护照

  当今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许多产品都必须加贴CE标志。字母CE是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缩写,其意为“符合欧洲(标准)”。CE标志在欧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被视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要使我国印机产品顺利地进入欧洲市场,不仅要了解欧盟国家有关CE标志的法令和标准,还应熟悉获得CE标志的基本途径。

一、CE标志与新方法指令及协调标准

  附表:新方法指令(CE标志的指令)

序号

指令名称

指令号和修改号

实施日期

1

低压设备

73/23/EEC

19/8/74

93/68/EEC

1/1/95

2

简单压力容器

87/404/EEC

1/7/90

90/488/EEC

1/7/91

93/68/EEC

1/1/95

3

玩具

89/106/EEC

1/1/90

93/68/EEC

1/1/95

4

建筑产品

89/106/EEC

27/6/91

93/68/EEC

1/1/95

5

电磁兼容

89/336/EEC

1/1/92

92/31/EEC

28/10/92

93/68/EEC

1/1/95

98/13/EC

6/11/92

6

机械

98/37/EC

1/1/93

1/1/95

98/79/EC

7/6/00

7

个人保护设备

89/686/EEC

1/7/92

93/68/EEC

1/1/95

93/95/EEC

29/1/94

96/58/EC

1/1/97

8

非自动衡量器

90/384/EEC

1/1/93

93/68/EEC

1/1/95

9

可移植医疗设备

90/385/EEC

1/1/93

93/68/EEC

1/1/95

10

燃气设备

90/396/EEC

1/1/92

93/68/EEC

1/1/95

11

热水锅炉

92/42/EEC

1/1/94

93/68/EEC

1/1/95

12

民用爆破器材

93/15/EEC

1/1/95

13

医疗器械

92/42/EEC

1/1/95

98/79/EC

7/9/00

14

潜在的易爆炸环境

94/9/EC

1/3/96

15

娱乐游艇

94/25/EC

16/6/96

16

电梯

95/16/EC

1/7/97

17

制冷设备

96/57/EC

3/9/99

18

压力设备

97/23/EC

29/11/99

19

电信终端设备

6/11/92

98/13/EC

1/5/92

1/1/95

20

诊断医疗设备

98/79/EC

7/6/00

21

无线电终端设备

99/5/EC

8/4/00

指令草案

建议及修正案编号

1

贵重金属物品

COM/93/322 final

COM/94/267 final

2

为载客索道设施

COM/93/646 final

3

包装标志

COM/96/191 final

4

噪声

COM/98/46 final

印机产品要想进入欧洲市场,产品的制造必须要符合欧盟颁布的“新方法”指令及协调标准,才能标贴CE标志。1985年5月7日欧共体理事会批准了85/C136/O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新方法”规定,在欧共体内的产品立法协调主要以产品指令的形式,制定关于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满足这些要求的产品,可在整个欧洲市场享受自由流通的权利。为保证满足指令中提出的基本要求,欧共体授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气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进一步制定了欧洲“协调标准”,并发布在欧共体(后为欧盟)官方公报《Off-cialJournal》上,并指明其与哪些新方法指令相对应。

一般来说,凡是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皆可被视为符合新方法(CE)指令的基本要求,协调标准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但实施协调标准是自愿的。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对应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有时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的CE指令所有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当使用其他的技术规范,以保证符合CE指令的基本要求。

迄今为止,欧盟已经发布了25个新方法指令(其中4个尚待修定中),随时掌握指令的发布情况,这是企业成功获取CE标志的重要前提(见附表)。

从附表中可以看出,机械产品主要受制于《机械指令》98/37/EC和98/79/EC。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所涉及到的“低压设备”73/23/EEC、“电磁兼容”89/336/EEC等相关指令。一旦在机械产品贴上CE标志,就意味着该产品符合《机械指令》及相关指令中所有涉及该产品的要求。

《机械指令》发布于1989年,曾作过91/368/EEC、93/44/EEC、93/68/EEC三次修改和补充,之后又对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进行全面整理,现执行的指令号为98/37/EC。《机械指令》主要规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机械产品销售和自由贸易时,设计和制造机械应遵循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础要求及有关法律责任;有关欧洲(协调)标准与该指令的关系;产品合格认证程序;CE标志的符号构成及要求该指令的实施办法。

目前国内一些印刷机械制造商已经通过CE认证,在印刷机械产品上加贴了CE标志,产品能够顺利进人欧洲市场。事实上这些设备不仅要符合《机械指令》,同时也要符合产品所涵盖的其他相关技术法规基本要求。

按照新方法中的规定,如果某一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相应有效的欧洲安全标准,就可视其符合CE指令的要求。这样为产品制造者提供了一条容易达到基本要求的途径。当然,制造者也可直接按照相关新方法指令条款基本要求设计、生产制造产品,并进行合格评定。但是,由于新方法指令规定比较原则,要从技术上证明其产品符合基本要求是非常麻烦的,而且这将使制造者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例如机器的安全防护设计,不按有关标准规定尺寸、型式制造,那必然在设计时要对结构强度、对人身安全的保障情况加以论证,最后还需对样品进行试验。这样才能得到认可。由于欧洲安全标准是公正的权威文件,直接采用其标准自然很方便,无需进行论证。当然采用的标准应是有效的,否则只能参考。

二、欧洲安全标准

机械产品安全性是其进人欧洲市场首要必备条件。因此欧盟专门制定了统的欧洲安全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把机械安全标准划分为A、B、C三种类型。为的是避免重复,并能有序迅速地制定出各类标准,使各类标准间便于交叉引用和相互参考,标准体系如下:

A类标准(基础标准),给出可用于所有机械的安全检查基础概念,设计原则和通用要求。

B类标准(分组安全标准),涉及一个安全领域可交叉用于广泛机械的一类有关安全装置:

——B1类标准,某一特定安全领域(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标准;

——B2类标准,有关安全装置(如双手操纵装置、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标准。

C类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出某一特定机器或一机组的详细安全要求。

欧洲机械安全标准A、B类标准大部分是由机械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CEN/TC114)、电气标准技术委员会(CENELEC/TC44X)、人类工效学标准技术委员会(CEN/TC122)等承担制定的。C类产品安全标准分由不同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制定。

C类标准制定时,一般依据A类标准所规定的原则,按其产品的特点加以具体化,同时还注意充分引用B类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制定C类标准时,可不按B类标准的规定,但是标准中应规定出其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印刷机械安全标准

印刷机械制造商在获取CE标志时,可直接依据欧洲标准EN1010《机械安全—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在设计和结构方面的机器安全》,从产品的设计、生产阶段进行控制,确保投放欧洲市场的产品符合安全要求。该标准由五部分组成:

EN 1010.1机械安全—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在设计和结构方面的机器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010.2机械安全一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在设计和结构方面的机器安全第2部分:印刷机械和上光机械包括打样机

EN 1010.3 机械安全一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在设计和结构方面的机器安全 第3部分:切纸机械。

EN 1010.4 机械安全一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在设计和结构方面的机器安全第4部分:装订机械纸张加工和印后整饰机械

EN 1010.5 机械安全—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在设计和结构方面的机器安全第5部分:生产和加工瓦楞纸板的机械。

本标准是由印刷与造纸机械标准技术委员会(CEN/TC198)制定的。标准遵守了《机械指令》的基本要求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规,是可以直接用于指导机器设计、生产的C类标准。

本标准针对的有关机械危险防护及所覆盖的危险区域的安全措施,都是遵循人类工效学原理进行安全要求的。标准中的“定义—专业术语—符号—缩略语”与ENV 1070 《机械安全术语》标准配套使用。

EN 1010.1对标准中所有类型的印刷机械、纸加工机械、辅助设备以及机械的一般安全规则和措施进行了规定。EN 1010.2至EN 1010.5标准中涉及某一产品安全特性规定的要求,优先于EN 1010.1的相应规定。

对于EN 1010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印刷机械,可采用EN 1010.1标准中相关的规定。但是,单独使用    EN 1010.1标准不可能完全满足机器所有规定。按照安全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时,还应做出相应的补充。

这里再提一下,机械产品在无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时,EN292.1《机械安全一基本概念,设计通则一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EN 292.2《机械安全—基本概念,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EN 414《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prEN 1050《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等标准提供了进行危险分析评估信息。企业可以依此分析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在采取适当措施时,需要注意充分使用已颁布的B类标准及各成员国的相应标准,才能确保产品达到法规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如果使用欧盟成员国所颁布的标准,那么仅对相应国家有效,用于其他国家时,只能作为参考。

四、获取CE标志的途径

根据《机械指令》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凡进人欧洲市场内流通的机械产品,必须随机提供机械的EC合格声明,并在机械产品上贴有CE标志,否则,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与流通。

《机械指令》除正文部分内容外,还含有以下七个附件:

附件I:机械和安全部件设计与制造的基本卫生和安全要求;

附件Ⅱ:机械的EC合格声明内容;

附件Ⅲ:CE标志;

附件Ⅳ:危险产品目录;

附件V:EC合格声明;

附件Ⅵ:EC型式试验;

附件Ⅶ:成员国接受指定机构考虑的最低标准。

制造商或欧洲代理商为证明机械和安全部件符合《机械指令》的要求,必须按照附件IIA或C的格式,对每台机器或每个安全部件签署一份EC合格声明,并附在每台产品的随机技术文件内,才可按照《机械指令》第10条的规定在产品上贴上CE标志。

为证明该机械产品的EC合格声明是否真实,在声明之前,还需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是以第一方(制造商)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基础进行的。合格评定涉及产品的设计、生产两个阶段。如果制造商将设计或生产分包给其他企业,该制造商仍然负责两个阶段合格评定的实施。机械安全性合格评定程序见附图。

《机械指令》将机械产品划分为一般机械和危险机械两大类。危险机械为附件Ⅳ中点名的机械,其它产品为一般机械(指机械指令适用范围以内,且附件IV未点名的机械)。危险机械在未遵循或无适用欧洲标准的情况下,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型式试验。一般机械允许制造商进行自我评定。

对于一般机械在自我评定时,制造商或欧洲代理要确认该产品符合欧盟颁布的所有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或通过符合相应的标准来体现)。然后,按《机械指令》附件V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写技术文件。对于技术文件制造商至少应保存十年,以备产品销售国家有关主管机构随时检阅。

该文件的内容除一般产品技术文件的内容外,还包括:

(1) 机器的总图和控制系统图;

(2) 证明机器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详细和完整的审查方案,必要时应包括计算和试验结果;

(3) 设计时所考虑的有关指令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及有关的标准和其它技术规定;

(4) 解决方案的描述,这是指为预防来源于机械危险而选取的解决方案的描述;

(5) 如果需要时,所有的技术报告要有某一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签发的证书;

(6) 如果所拟声明与协调标准一致时,则应提供包括所有检验结果的技术报告(检验可自己进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

(7) 本机器的使用说明;

(8) 产品属批量生产时,还应提供为保证符合指令要求,在内部采取的所有措施。制造者必须对产品部件和附件或者整机进行必要的试验和研究,以确认产品在此种设计和制造时,产品能安全地安装和使用。

对于危险机械应按《机械指令》附件VI的规定通过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评定时,制造商或欧洲代理商应备齐与一般机械评定时的有关技术文件,然后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产品未按规定的欧洲标准制造或仅有部分欧洲标准或者根本无标准可遵循时,则应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如果产品已经按规定的欧洲标准制造,则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文件交认证机构,其通知已收到,并保存;

(2)文件交认证机构,其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证明文件无误;

(3)文件交认证机构,其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合格评定后,制造商填写其产品符合《机械指令》规定的EC合格声明,其内容包括:

(1)制造者或其欧洲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2)有关机器的说明;

(3)机器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定;

(4)必要时,认证机构的名称与地址以及EC样品证书号;

(5)必要时,协调标准的索取处;

(6)必要时,沿用的国家标准或技术规定:

(7)被授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制造者或欧洲代理的签署者的陈述。

在完成以上步骤之后,制造商或欧洲代理商就可以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标志必须贴在显著位置、清晰可辨、不易涂抹。

五、加贴CE标志的责任和利益

CE标志是制造商用来声明其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的标志,它主要表示的是产品安全,是一种辨识和管理标志,便利监督机关进行验证。CE标志不是产品质量标志。制造者或欧洲代理商签署了 EC合格声明后,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欧盟成员国发现贴有CE标志的产品在使用时仍有可能造成危险,则会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和使用,并通知欧盟成员。通知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理由(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如果客户有特别要求,制造商将最终产品做微调或修改,或者因创新而改变了产品规格等设计,都可能使加贴的CE标志变得无效。使用机器者发生了危险,制造商需要赔偿损失。

如果贴有CE标志产品是按照有关欧洲安全标准制造的,但实际仍造成危险,则说明该欧洲标准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定手续对标准进行重新协调和修改。此时,尽管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但贴有CE标志者不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其损害索赔和责任保费都有所降低。

尽管制造商对其贴有CE标志产品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利益和责任是共同存在的。CE标志可以帮助制造商的产品顺利打人欧洲市场。产品可以在占世界市场30%的欧洲经济区各国自由流通而不用考虑任何成员国当地指令。对于没有CE标志的产品,欧洲的海关、执法与监督机关可以依法将其从市场上取缔。

因此,要使我国印刷机械产品顺利进人欧洲市场,熟悉获取CE标志流程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大量信息收集与程序工作存在着共同性的重复,企业更需要行业的咨询与指导,以尽量降低费用,通过捷径达到目地。

[时间:2003-10-29  作者:严珠  来源:中国印刷]

黄品青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