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融资租赁设备 付不起租金被判返还

  原告: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某印刷厂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概况:印厂融资租赁设备
  付不起租金被起诉
  判决结果: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印厂返还所租设备

  2007年7月,浙江省某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与某租 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印刷厂租赁租赁公司型号为Performer466的华光四色胶印机一台;租期3年,每月支付租金97016元。合同同时约定,如果租赁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印刷厂直接向设备供应商交涉;如果印刷厂未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返还租赁设备等。

  同日,租赁公司按照印刷厂要求,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购买租赁设备款362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约向印刷厂交付了租赁设备,印刷厂验收合格后出具《设备验收证明书》。

  但印刷厂自2008年5月起,未按约支付租金。租赁公司经催款无果,遂将印刷厂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印刷厂未按约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租赁公司经催款无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设备。关于印刷厂辩称租赁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印刷厂可以直接向设备供应商主张权利。

  法院据此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印刷厂返还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判决后,印刷厂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设备所有权归谁所有 租赁公司是否恶意欺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09年5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其间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争议一是本案标的物胶印机的所有权问题。

  印刷厂认为:本案标的物胶印机系印刷厂自行购买而非租赁,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华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印刷厂与租赁公司系借贷关系而非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租赁公司则辩称:双方融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讼争的胶印机为租赁公司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本案标的物胶印机系租赁公司向华光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购得,租赁公司依法取得了该胶印机的所有权。二审法院还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系租赁关系,合同约定该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印刷厂也据此支付了部分租金。印刷厂提供的其与案外人华光公司签订的合同仅能反映双方曾就购买胶印机事项有过协议和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该协议标的物是否就是本案讼争的标的物。

  争议二是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恶意欺诈行为。

  印刷厂认为,租赁公司恶意欺诈,以国产胶印机替代进口胶印机,标的物存在瑕疵。印刷厂称其将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就胶印机的质量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该诉讼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且印刷厂并未提供相关法院的立案凭证,对其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融资租赁物是租赁公司依据印刷厂的要求和选择,向印刷厂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因此,印刷厂对融资租赁物型号、供货商的选择等事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融资租赁物交付后,印刷厂亦出具了设备验收证明书,确认设备符合合同约定且符合使用要求。因此,印刷厂主张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物质量存在欺诈行为缺乏证据。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印刷厂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案外人华光公司主张,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据此,2009年6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训诫: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

  近年来,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使用设备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印刷企业的选择。这同时也引发了不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那么谁拥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呢?《合同法》第十四章为融资租赁合同,其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能占用和使用。那么,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印刷企业租赁设备后不能支付租金,该怎么处理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时间:2010-03-25  作者:左志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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