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签署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

  2010年3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国文化厅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部长级)(以下简称《备忘录》);3月15日,日本文化厅官房长官玉井日出夫在日本东京签署该备忘录。这标志着中日两国 之间将通过定期交流信息和成功经验的机制,共同开展培训及其他活动,加强现有的版权保护。

  阎晓宏3月5日在北京举行的《备忘录》(部长级)中方签署仪式上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出发,将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在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推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完善作品版权认证和登记制度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中日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对建立两国之间版权双边合作的一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为两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注入新的活力。我们希望两国在共同关注的版权领域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不断推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高,让两国民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版权作品,让版权在鼓励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早在2002年,国家版权局就与日本文化厅(版权局)签署了《中日版权保护战略合作备忘录》(司局级)。2005年,双方共同启动中日著作权会谈机制,每年就中日著作权问题进行会谈和互访。2009年,日本派遣官民访华团,同国家版权局在中日两国交替进行中日著作权会谈,希望将两国著作权工作会谈的级别由处级提高到司局级,提高备忘录的级别至部级等进行商谈。此后,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版权局)就《备忘录》(部长级)的具体内容和签署进行了多次沟通。2010年3月15日,以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备忘录》(部长级)日方签署仪式及文本交换仪式。

[时间:2010-03-18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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