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印刷等税收政策重要调整一览(二)

  高新技术产业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4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至2013年,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税收优惠。

  ●5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1年,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

  ●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提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2010年年底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8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出口贸易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09年关税调整方案。2009年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从2008年的7758个增加到7868个,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仍然为9.8%,对600多个税目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告,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进口减免税,

  ●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和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取消部分化肥和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季、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1个月,将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1个半月。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述方案,中国将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10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从15.3%降低到9.8%,农产品平均税率从18.8%降低到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从14.7%降低到8.9%。

  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

  ●1月1日,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开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月12日,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4月17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4月3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6月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8月2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8年至2010年,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时间:2009-12-29  来源:中国财经报]

黄品青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