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通知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包装安全,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6.细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名称】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软件,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通知指出,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通知规定,2006年1月日-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年底仍未获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明确境外中资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问题
【通知名称】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人物
通知明确,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通知指出,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设备,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故障分析与排除,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8.残疾职工工资可100%加计扣除
【通知名称】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电子监管码
通知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经营管理,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9.企业重组可享税收优惠
【通知名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确,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通知对这两种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时间:2009-12-23 来源:江苏印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