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媒体侵权”立法问题研讨会在中国记协举行,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对“新闻(媒体)侵权”这一特殊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
随着传媒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媒体侵犯人格权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以法律形式规范媒体的责、权、利,妥善解决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成为立法部门、媒体业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为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新闻(媒体)侵权在责任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认定、抗辩事由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有特殊性,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较为原则、审判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新闻(媒体)侵权作出规定,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充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格权。
全国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李存厚表示,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推动新闻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媒体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承担社会责任。
新闻侵权课题组在此次研讨会上提出的立法建议稿,其建议包括媒体机构的侵权责任和媒体侵权的免责事由。据该课题组负责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介绍,在提出立法建议稿之前,来自媒体、学术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专家、学者曾对近年来发生的800余件新闻侵权案例进行过深入研究,并于近日推出了《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和《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两部论著。
此次研讨会由全国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国内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司长王国庆以及来自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和学术、媒体、司法界的4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时间:2009-10-2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