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刊的编辑排版中,非科技类书刊(此文指政论、哲学、历史、地理、文学、艺术、少儿、工具类等书刊)相对于科技类书刊(包括中、小学生课堂及课外辅导类的数理化书刊、大中专及中学理科类学生用书等等)来说,政论类、文学类、工具书类等书刊的排版不论格式、内容等都会显很简单一些,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些书刊的排版就一定会非常轻松,只要随意排一下就行了。其
实这些书刊虽然在公式、图表、专业符号、单位及外交的大小写、正斜体方面
与科技类书刊相比是简单多了,但是,这些书刊的排版往往要求形式多样、版
面活泼、美观大方,而对于工具类书刊(如字典、词典等),则要求差错率几乎
要等于零(至少较大的差错率应等于零),且格式要规范、统一,用词、用字
要非常标准、正确。因此,这些书刊排版起来也并非是非常轻松随便的。然
而,在当今的书刊印刷中,往往非科技类书刊的差错率却比较高,这一方面可能由于印刷单位对非科技类书刊的编辑排版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也许是非科技
类书刊比较大众化,人们接触得较多,因此发现的问题也相对多一些,此外,
非科技类书刊会涉及到许多诸如古文繁体和异体字、地方方言等用词用字等原
因,所以,这不得不引起印刷出版单位的注意。
一、简繁字体及地方方言的文字
非科技类书刊(尤其是历史、地理及地方风土人物传记等类型的书刊),在出版时会遇到不少繁体、异体及地方方言文字等。对于繁体字和一些异体
字,从原则上来说,应根据国务院1986年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
精神,即“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应用。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随便写错别字,到
处用字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责成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尽快会同
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逐步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的不正常现
象。”对于不正常的用字应予以更正。我国现行的文字是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64年3用7日公布的《关
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规定的简化字为标准的。然而,在一些历史、地理或古
典文学中,经常会涉及到古代汉语(尤其是人名、地名)和地方方言的一些字
体时,就会出现一些国家已规定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已简化的繁体字,如“■、
■、■、■”等等,还有一些地方方言,如福州方言中的“■、■、■”等,由于这些字关系到人名、地名及地方特色的东西,虽然国家有的已规定可简化,但
是一些作者和编辑部依然要保持繁体,目的是想保持原来的特色。这样,在同样的一本书刊中就存在着繁体和简体并存的问题,事实上,对于古代人物、地
名等文字的繁写,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许多比较权威的书刊、
工具书中,早已按照国家规定的简体字的标准将可简化的字都进行了简化甚
至由于字比较偏僻而将其改名,如瑗珲县(今已改写作爱辉县)、婺川县
(今已改写作务川县),毕■(今已写作毕升,而■字已定为停止使用的异体字)等等。此外,国家于1987年“关于地名用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1986年1月
公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对地名用字作如下规定:(1)各类
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
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
不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和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汉学字形,以1965年文化
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2)少数民
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规定
译写,做到规范化书。(3)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其中汉语地名和用汉字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
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的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原则上按国家测绘局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76年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4)公章、文件、书刊、报纸、标牌等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
因此,我们一些书刊中还继续保留着繁体,似乎是多此一举了。然而,这多是作者的要求,作为排版者,没有得到客户的认可,是没有权力修改的。因
此只能向作者和编辑人员解释,征来其是否统一改成简体字,或者可在书本的
首次出现处加以标注,注明此繁体字已改成简体字。另外,有的作者甚至按自
行书写习惯和想当然地将繁体字写成了非繁非简的类似自造的字,如■(繁体
内■、■,简体为鉴),■(繁体力■,简体为注)等,虽然如今电脑对造新的字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但这样随意地造字,必然会增加许多异体、自造的字来,给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添了新的混乱现象。所以,我们
编排人员可拿出确实、权威的依据,向作者等作耐心的解释,尽量使其统一使
用国家规定的简体字。对于方言中的个别文字,可建议在书中起始处加以标注
(有简化字的尽量使用简化字)。这样,
使读者再次遇到时就会明白。
二、数字的用法问题
非科技类书刊中的数字的用法,应根据198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
闻局、中宣部出版局等单位)公布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
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例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
年代、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1986年10月1日、4时20分、4时3刻、下
午3点、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鲁迅
(1881.9.25~1936.10.19)。此时要注意: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年不能写作1950~80年。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日、秦
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
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日1日)。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1949年)、昭和16年(1941年)等。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例如:41 302、-125.03、1/16、1/1000、4.5倍、34.05%、4.5‰、3~~1、1 736.8万公里、4 000千克、12.5万平方米、 21.35元、45.6万元、270美元、48岁、10个月、-17℃、59安[培]、
东经123°50′、维生素B~~12、500多种、60多万公斤、HP-3000型计算机、21/22次特别快车、国家标准GB2312-80、84602部队。此时要注意:①一个数值
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
字中的一位数(一、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
条意见、读了九遍。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即1/4个汉字空)的位置(需注意,这些空格如
处在转行位置会把一个完整的数字拆成两段,因此排版、校对时要特别注意不
能让这些数拆排成两行,排版时可用盒子将其框起来)。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
可不分节。但用千位撇“,”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
该废止。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
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但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
4千5百万公里。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例如:一律、十滴水、二倍体、三叶虫、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一二·九”运动、十月革命、“七五”计划、五省一市、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上海二商局、第一书记、路易十六、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白发三千丈、相差十万八千里等。
(2)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例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三四吨、四十五六岁、七八十种、一千七八百元、五六万套、十之八九。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
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②许慎: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6.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
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例如:
[时间:2002-04-08 作者:林其水 刘用场 来源:中国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