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署第23号总局令,确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时间:2009-09-02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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