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免税设备解除监管 补缴增值税可抵扣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对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须补缴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消息一经发布,即被各大财税网站转载。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杨广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政策将有利于“三来一补”印刷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

   政策解读:允许抵扣可减轻企业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给深圳市国税局的批复中称,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的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了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印机进出口专家杨方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口免税印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做他用。如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企业须按年限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海关凭相关单证办理解除手续。

  据了解,进口印刷设备免征的是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最高为10%。由于增值税部分也要缴纳关税,这样免征的税费就是设备价格的28.7%。

  增值税改革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企业从今年起购买的设备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企业此前购买的设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须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企业在解除设备监管时只需补缴关税,不用补缴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按增值税的税率为17%计算,这将大大减轻企业解除设备监管后的税负。

  利好分析:有利于珠三角“三来一补”企业转型

  什么样的印刷企业将受益于此项政策?本报记者曾于今年2月在报道广东珠三角“三来一补”印刷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的过程中了解到,“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在转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转型后企业进口的免税设备要解除海关监管,按规定要补缴高达设备价格28.7%的税款,而这对于多数企业来说承担不起。

  广东省一位印刷界人士曾告诉本报记者:“有的印刷企业买了上亿元的设备,解除监管后要补缴两三千万元的税款,这给‘三来一补’印刷企业转型带来了很大困难。”

  而上述政策的出台,允许企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须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无疑大大减轻了“三来一补”印刷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的负担。

[时间:2009-04-23  来源: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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