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印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08年度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经过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已顺利完成。据统计,全国现有各类印刷企业102043家,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的企业6427家,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43096家,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49211家,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3263家,从事数字印刷的企业46家。有外商投资印刷企业2394家,其中,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945家,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218家,外资印刷企业1231家;出版物印刷企业155家,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2126家,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113家;投资总额196.10亿美元,注册资本109.88亿美元。2007年印刷工业总产值超过4600多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2%。印刷业基本保持了健康、稳步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
为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构建以“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
现将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通过年度核验掌握印刷企业和行业发展基本情况,特别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给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印刷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不予年度核验,努力构建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印刷监管体系,推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核验工作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08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核验工作时间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度核验。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前提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印刷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核验工作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核验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印刷企业核验表》,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核验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将核验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工商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总结报告和《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同时将被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09年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五)各省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要包括:⒈核验工作的过程;⒉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⒊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⒋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⒌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六)2009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省份,也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要求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核验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对创新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不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不认真填写《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毛士彤、路洲
联系电话:83138697、83138696
电子信箱:maoshitong@gapp.gov.cn
新闻出版总署
二○○九年一月六日
[时间:2009-02-09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