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擅自印刷他人商标构成犯罪获刑三年

  2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芳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2月至9月间,从事印刷经营的个体户李芳清购得“HP”、“Canon”、“Lenovo”、“EPSON”等四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样品,在无营业执照、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印刷伪造上述四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李芳清将印刷好的标签制作成上述四种品牌打印机墨盒外包装盒,非法销售,从中非法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李芳清共非法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约9700件,非法销售金额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芳清目无法纪,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时间:2009-02-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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