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和鼓励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9年至2013年国家将对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使新闻出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切实享受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了新闻出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新闻出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期工作,认真填写《新闻出版企业落实高新技术政策情况调查表》,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新闻出版领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同时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积极与当地科技、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做好新闻出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要求,各单位将有关情况及《新闻出版企业落实高新技术政策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1月8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
通知所称的新闻出版企业包括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数字出版(含互联网出版、手机出版、数据库出版)、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版权贸易等新闻出版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据悉,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09-01-07 作者:王坤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