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 平面印刷品设计专利门槛提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这一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表示,尽管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近年来在我国呼声较高,但目前在我国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仍需积累一些经验,才能将其提到立法程序上来。据悉,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大幅度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删除了现行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但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保密制度。

  对违反此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加大侵权行为惩罚力度

  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同时,法律还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措施的授权,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法律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提高外观设计实质性条件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这一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中国专利质量不高。

  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

  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此外,法律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时间:2008-12-29  来源: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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