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ditioning equipment
JB/T 9118-1999
代替ZB J87 01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1-07-12批准 2000-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 ZB J87 013-89《晾纸机》的修订。本标准与 ZB J87 013-89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
——增加了电气质量要求;
——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做了必要的补充。
本标准由实施之日起代替ZB J87 013—89。
本标准由全国印刷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印刷机械研究所、太行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珠、魏长春、李跃进。
本标准于1989年2月25日首次发布。
晾纸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晾纸机的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圆形晾纸机和桥式晾纸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1991标牌
GB/T 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JB/T 3090—1999印刷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型式和基本参数
3.1 产品型式
3.1.1 圆形晾纸机
3.1.2 桥式晾纸机
a)单排桥式晾纸机;
b)双排桥式晾纸机。
3.2 基本参数见表1。
3.3 产品型号及名称应符合JB/T 3090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晾纸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晾纸效果应能吹掉纸屑、灰尘等杂物,使纸张晾至干湿均匀,适应印刷状态。
4.3 用50-120g/m
2的纸张,厚度在6~12mm范围内,装入挂纸夹后应能平稳走纸。
4.4 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 85 dB( A)。
4.5 轴承温升应低于35℃。
国象机械工业局 1999-07-12批准 2000-01-01实施
表1 基本参数
型式项目 | 圆形晾纸机 | 桥式晾纸机
|
单排 | 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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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力令/h | 20 | 3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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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晾纸幅面mm | 88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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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纸轴速度m/min | 0.07~0.5 |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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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纸厚度mm | 12 | 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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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纸张范围g/m2 | 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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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流量m3/h | 41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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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风压Pa | 490~1176 |
4.6 机器运转平稳、传动正常。运动机构动作准确、灵活、无卡阻和自发性移动。
4.7 机器启动、制动机构和电气系统工作灵敏、安全、可靠,保证运转至任意位置都能停车。
4.8 润滑系统工作可靠,油路畅通,无漏油。
4.9 每台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4.10 电气质量
4.10.2 外部保护导线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机身外壳之间电阻值应不久于0.1Ω。
4.10.3 短接的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电路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
4.10.4 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1s时间的耐压试验,低于PELV电压的电路除外。
4.11 晾纸机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为3700h。
4.12 外观质量
4.12.1 外露表面不得有凸瘤、气孔、凹陷、砂限及磕碰划伤、锈蚀等有损美观的缺陷。
4.12.2 涂漆件涂层应光滑、平整,颜色、光泽要均匀一致,若采用美术漆,其花纹要均匀一致,漆膜丰满,无明显突出颗粒、粘附物,漆膜不允许有流挂、起泡等缺陷。
4.12.3 装配位置正确,结合部位不应有错位。
4.13 产品成套供应范围:
a)晾纸机主体;
b)电动机、风机及其控制设备;
c)必要的操作和维修工具;
d)必须的附件和易损件。
5 试验方法
5.1 空运转试验
每台产品须进行空运转试验.用机器额定速度连续运转30min,用最低速度连续运转60min,应符合4.6~4.9的规定。
5.2 走纸试验
5.2.1 按规定的挂纸厚度,满载低速进行走纸一个循环,在走纸过程中纸张小得以其自重掉落。
5.2.2 单排桥式产品在倒纸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严重折角(折用线长不超过10mm,折角纸张数不超过一次倒纸数的10%)和撕纸现象,掉纸率不得超过3%。
5.3 用普通市级计A六级测量产品噪声。在晾纸机的对称轴上分布四个侧点,并巡咽测量确定一个最大噪声点。测点水平位置距机器轮廓外1m,高度为晾纸机高度与1m之和的一半。其五个测量值的算水平均值应符合4.4的规定。
5.4 用点温度计测量轴承温度,应符合4.5的规定。
5.5 目视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4.12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必须按5.1、5.5的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每批产品抽5%(不少于两台)进行5.2走纸和5.3噪声检验。
6.1.2 抽检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查,如仍不合格,则对该批产品的该项进行全检。
6.1.3 晾纸机须按本标准的规定,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出厂
6.2 型式检验
当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或元件在重大更改以及新产品鉴定时,应按本标准全部项目进行检验(4.12、4.31除外)
7 标志
7.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产品主要参数;
d)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7.2 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按照GB 19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凡起吊和重心明显偏离中心的包装件,应标注“由此起吊”和“重心”标志。
7.3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GB/T 6388有关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产品包装流,机件、备件、附件的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剂,主要零件的加工面还应
包防潮纸
8.1.2 产品包装上符合CB/T 1384的规定。
8.1.3 随机文件
每台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b)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T 9969.1的规定;
c)装箱单;
d)安装图。
8.2 运输
产品运输起吊时,要接包装箱外壁上标明的标记稳起轻放、防止碰撞。
8.3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放在干燥通风处,避免受潮,如露天存放应有防雨措施。若存放期超过2年,出厂前则应开箱检查,若发现产品包装已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重新进行包装。
[时间:2001-06-14 作者:严珠、魏长春、李跃进 来源:全国印刷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