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善,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追偿垫付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印刷)的借款本息,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芝罘区法院)申请调解,2008年1月7日芝罘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7)芝民二初字第954号),约定了华联印刷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1、华联印刷自愿将SBB型对开海得堡印刷机、KSD型四开海得堡印刷机等印刷设备一宗经评估作价后抵项给本公司。2、不足14,017,089.99元部分由华联印刷于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本公司。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952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公司已于2008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8年10月28日,本公司向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
芝罘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本公司399,088元,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2月8日,芝罘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8)芝执字第1834号):芝罘区法院作出的(2007)芝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上述《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将使本公司产生亏损14,180,953.99元。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8日
[时间:2008-12-19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