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电子监管码 安利等企业又提五大质疑

  由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今年即将实施的产品“电子监管码”遭到食品生产企业强烈抵制经本报报道后,连日来,记者接到更多企业投诉,与生产企业一样怨声载道的是,此次站出来提出严重质疑的是国内防伪企业代表,他们直指国家质检总局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制企业在与质检总局下属信息中心有股份关系的防伪公司入网,并在防伪查询方面与该防伪公司有瓜葛的增值服务商合作。

  未按规定公开招标

  质疑一

  曾是一家防伪企业负责人的于陆军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进行招标。

  “国家总局也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作出对九大类产品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的决定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招标工作呢?”有关防伪企业表示,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582号文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后,企业根本未得到任何公开招标的信息。更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强行让企业必须接受中信国检服务,而国家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是有股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归属于中信国检公司,后者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公司(占股50%)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股30%)及中国电信集团下属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占股20%)共同出资,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主任为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副主任来自中信21世纪。值得一提的是,公开信息还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入股的1800万元投资是网站成立之初由中信21世纪垫付的。

  质疑二

  不入网就不得申报免检

  “在2007年12月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就在全国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网,但那时还是非强制性,为了吸引客户,质检总局专门出台规定,如果不加入电子监管网,那么企业就不得申报免检资格,就没有机会成为国家免检产品。而进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产品在申报中国名牌时可获得加分”,一家防伪企业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找到了相关公开文件,其中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号)“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其中“质量保证能力”满分150分,该项中规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激活上市的,得10分。

  质疑三

  并非所有产品都要防伪

  “其实防伪与保障产品安全不能画等号,防止假冒只是保障产品安全众多环节中的一个”,国内某大型防伪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对于有防伪需求的企业来说,他们要求防伪企业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同的,譬如一瓶茅台酒和一袋方便面所需要的防伪技术肯定是不同的。正是因为企业需要个性化的服务,才有众多防伪企业共同竞争的格局。“从我们服务的客户产品来看,各行各业都有,但通常需要防伪服务的则是该行业最顶尖的品牌”,该负责人介绍,以酒类产品为例,全国几万家酒类生产企业,真正需要防伪服务的也不过百家左右。

  于陆军表示,有些企业需要防串货、有的仅是防假冒、有的是为了控制物流,可是中信国检却对69类产品千篇一律采用市面上早就有的普通技术,这本身也是不符合企业需求的。

  “如果大到汽车、冰箱,小到一瓶矿泉水,我国69类产品每个单件都存在被仿冒的问题的话,那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该下大力气从制假源头上去查处,而并非现在强制要求生产企业耗费巨资,降低效率,去加入电子监管网呢?”众多防伪企业纷纷这样表示。

  质疑四

  与入网企业未签合同

  同样是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的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须签订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禁止无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这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决定使用中信国检公司的服务,应该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包括因中信国检原因生产企业无法及时取得码段、无法及时激活码段以及中信国检不能及时准确应答消费者的查询等情况下的损失赔偿”,于陆军表示。

  “我们是没有和中信国检签署什么合同的”,记者从某些产品上已开始试验电子监管码的某大型食品企业负责人那里证实。

  质疑五

  利润大部分来自消费者

  “我们防伪数码企业赢利模式不针对消费者,防伪码每个从几厘钱到3分钱不等,消费者短信查询收费标准是0.1元,电话查询一般采取800或400开头的免费查询。”一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对中信国检赢利模式提出严重质疑:按照公开资料,69类强制要求入网的产品生产企业除每年必须向中信国检最低交纳600元服务费外,消费者只要发出短信查询,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此最起码付出0.4元,包括发短信0.2元/条和接受回复短信的0.2元/条;而电话查询则是0.3元/分钟。

  “即便是0.1元,如果业务量大,提供电讯服务的企业也是有利润的,何况是0.4元”,该负责人以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入网的方便面产品为例做了解释:2005年我国方便面产品就达到460亿包,仅按这个数据,如果所有方便面生产企业都能按照582号文件正式实施,假设消费者电话或短信查询概率为千分之一,那么消费者也将为此多支出超1亿元,这还只是69个产品中的一个产品。

  记者了解到,为质检总局电子监管网提供电讯、信息增值服务的是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而记者查询发现,中信21世纪在其公告中称:本集团拥有49%权益之共同控制实体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电讯、信息增值服务。

  质检总局最新反应

  推迟实施时间

  面对众企业的抵制,国家质检总局最近的反应有些耐人寻味。记者获悉,该局原本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69类产品必须入网否则不得销售,但该局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又称:“因特殊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赋码的,企业必须进行书面说明……且必须限定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还称,“考虑到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印刷的技术难度,在以一件产品赋一个码(简称一品一码)为原则的基础上,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由企业自行决定”。

  记者看到,被划分为B类的产品有30个,包括灭菌乳、巴士杀菌乳、酸奶、乳饮料、速冻米面制品、啤酒等25个产品,另外5个为洗手液等日用品。

  至于这一决定是意味着让步,还是仅仅从实际操作角度做的正常变更,记者无法从该局得到更有效的信息确认。

  “表面上看质检总局似乎做出了妥协,但是这更加可笑了”,一家生产企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由企业自行决定码赋的位置,那么可以将这个码打在集装箱上或者产品的大包装箱上,可如此一来,消费者从零售终端是不可能看到这个码的,又哪里来的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的说法呢,而这与质检总局等强行实施监管码的初衷也完全背离了。

  召集上书企业

  本报《质检总局强推监管码遭食品企业质疑》一文于3月25日见报后,国家质检总局还未对此做任何公开表态,但记者昨天获悉,总局于3月27日已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及有关生产企业发出了“关于邀请出席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会议的通知”。

  记者拿到的这份通知显示,会议将于4月8日举行,此前上书的19家企业代表除了亨氏外,全部在质检总局邀请的21家企业之列。

  事件回放

  ☆2007年12月3日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2008年2月25日

  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持下,30多家大型食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在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研讨会时对电子监管码提出强烈反对意见。随后,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双汇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严重质疑。

  ☆2008年3月两会期间

  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的两会提案中,在《关于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码的建议》部分,认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因此预包装食品产品领域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其必要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值得重新进行论证,不宜仓促推行。如果近期必须实施,则建议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待技术上完全成熟,且不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增加等情况下,再考虑向全国的食品行业逐步推广。 

[时间:2008-11-11  来源:中国国际美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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