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甘肃省规模最大的造纸企业,兰州百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纸业公司”)却因产能、排污等原因被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责令关闭。该纸业公司不服,遂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受理并于近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关于“关闭纸业公司”的决定。这一撤销决定,使得该纸业公司“死里逃生”。
事由: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纸业公司(申请人)前身为兰州榆中造纸厂,是甘肃省规模最大的造纸企业,2001年停产。2003年,该公司法人代表宋俊泽借榆中县招商引资的东风,持3200万元接手经营负债累累的榆中造纸厂,并改制为兰州百美纸业有限公司,随后进行了设施更新、生产工艺改造、环保设施安装等一系列工作。但好景不长,因被认定超标排放污水、生产工艺属淘汰类等原因,2008年4月30日,兰州市政府对榆中县政府(被申请人)下发了通知,要求立即关闭纸业公司。5月8日,榆中县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强行关闭了纸业公司。
纸业公司法人代表宋俊泽因对市县两级政府关闭纸业公司的行政行为不服,遂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依法予以受理。
答辩:市县政府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认为市县政府认定主要事实错误,所认定的企业“制浆能力”为2.93万吨,与产能事实不符;认定企业外排污水超标与事实不符。截至2008年3月,由甘肃省环保局安装在总排污口的COD自动在线监控仪显示数据表明,企业已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此外,申请人还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通知》属程序违法、以“通知”形式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但被申请人认为其产能及超标排污均事实清楚。
审理:排污达标率为99.3%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榆中县政府向兰州市政府提交的报告说明,纸业公司先后投资2800多万元用于环保设施建设,排污达标率为99.3%,但由于多种原因,环保是否达标却一直未验收;在纸业公司污水排放达标认定上,兰州市政府提交的答辩证据显示,纸业公司在2007年9月25日至28日,排放污水PH值28个数据中最低数值为6.60、最高数值为7.75,符合国家规定(6~9)标准。
“关闭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审理结果,省政府法制办认为,被申请人在纸业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依法验收的情况下,作出关闭企业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将“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等同于“淘汰企业”或“强行关闭企业”,以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作出关闭纸业公司的决定之前未听取其意见,也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未依法进行听证。作出之后也不向企业告知法定救济权利、期限和途径;被申请人采取《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其关闭决定也不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决定:撤销“关闭决定”
据此,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对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闭纸业公司的决定予以支持;纸业公司应在排污稳定达标后,向省环保局依法申请环保验收,故对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进行达标验收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市、县政府赔偿经济损失7296万元,省政府法制办认为,纸业公司应依法定程序和途径另行追偿。
[时间:2008-10-14 来源:西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