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9周年的日子——国庆,对于全国人民来讲,这将是一个普天同庆的节日,同时,对于众多印刷企业,这也是一个休养生息的好时机,当然,最为高兴的莫过于普通的一线生产人员,适逢假日终于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了。但是,也有那么一群人,当我们为即将到来的假日欢愉之时,他们正在默默地筹划假日里为公司的一份大单子加班加点,放弃休息,坚守在工作一线。
如果您是他们中的一份子,有没有考虑到在加班的同时向公司索取薪酬呢?据“您怎样看待加班”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人知晓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雇主需支付薪酬,但当企业未支付相应酬劳时,多数人都是选择趋向于沉默的方式,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人更是寥寥无几。
那么,近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会让这种情况在未来有所改观吗?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进入施行阶段;为了更好地对该项法律进行补充,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这一系列关系民生的劳动法律条规的颁布,无不反映了劳动者的权益再一次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新《劳动合同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原有的劳动法制度并不是很健全,而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把维权武器交到职工手中,特别是对印刷工人经常性加班而没有加班费、无劳动合同作为保证等行业不良现象。一旦印刷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那么他们可能将要对其违法行为付出高额的经济补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加大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印刷企业,也是一次“改革”的良机。从表面上看,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增加,原材料价格的一次次上涨,国际经济前景的不容乐观……,对于“以劳动密集型”著称的印刷企业,都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印刷企业未来将面临比较严峻的考验。但从更深层次上分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当体现在产品质量档次、管理现代化的程度上。
从印刷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长期稳定性对工人特别是很多技术工人的依赖性很强,同时工人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平台,这是一种相互依赖和信任的关系。曾经有一家国有印刷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企业在合同的签订上都是非常规范的,有长期稳定的保障体系,正规合法的人事编制,厂里的用工结构、人事合同都比较规范,无论是长短合同期的员工,合同里都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服务范围、职工责任范围。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社会上曾经有一种舆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保护员工,甚至从某种角度来讲可能会形同新的“铁饭碗”。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让员工和企业双方心里都会变得踏实。只要依法行事,法律对任何合法的行为都会给予应有的保护。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张双儒秘书长曾经说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应该成为企业成长的压力,而应是成为企业成熟稳定的助力器,让印刷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背景下走得更远。”
后记
“国庆”十一长假的来临,对于众多的印刷企业,在新劳动法面前又是一次“试金石”。
当前,我们最喜欢说的一个词就是——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即为使各种社会关系稳定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则是社会和谐的表现形式之一,只要印刷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我们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更进一步。
“只有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更加和谐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才可以更好的发挥,由其创造的生产价值更大,企业的生产效率才能实现最大化,从而企业的发展才会进入新的阶段。“高效、和谐”——创造工作业绩的高效率、高效益;建立和谐的工作秩序,和谐的人际环境,应当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也只有真正建立起了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印刷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时间:2008-09-28 来源:科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