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采标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我国标准,凡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包括即将制定出来的),必须以这些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实际和贸易需要,确定采用程度。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资源合理利用和基本技术条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性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首先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标准,应当同时采用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 我国制定、修订的标准计划项目,凡能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协调致的,应当尽可能协调一致。
第九条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承担ISO、IEO和ITU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十条 还没有相应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当参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在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的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采用的国际标准中,如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文,采用国际标准的起草组织提出如何采用的建议,由标准审批部门、单位或组织审定,并负责同知识产权所有人协商。
第三章 采标程度的划分
第十四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非等效不属于采标。
第十五条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相同,但可以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具体规定见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修改采用,指对采用的国际标准有技术性修改。除包括第十五条的编辑性修改外,可包括一定的技术性修改(具体规定见有关国际标准)
修改采用,对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性修改,必须清楚地标明并给出解释。对文本结构的修改,应当不影响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内容之间的很容易比较。
我国一个标准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如果我国一个标准必需采用几个国际标准,则必须用表格形式对所作的修改作出标识和解释。
第十七条 非等效,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不同;我国标准中仅采用了相应国际标准中的少量条文,或少量重要条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差异没能清楚地标识。这种情况不属于采标,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第四章 采标的方法、编号和标识
第十八条 采标方法: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前言中注明采用那一种语言版本。国际标准原文是否以附录形式附在我国标准后,由标准的起草组织提出意见,标准审批单位审定。
等同采用中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若仅有少量编辑性修改或(和)技术性差异,应当在文本中用黑底标出,在前言中说明;若编辑性修改或(和)技术性差异较多,应当在文本中用黑底线标出,在前言中注明修改信息,具体修改内容在标准附录中给出。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方法:
一、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方法是:我国标准号加国际标准号。例如:
GB IEC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非等效于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用我国标准号。
第二十条 采标程度及缩写如下表:
等同(identical) |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即a)在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上完全相同,或b)技术内容相同,但包含编辑性修改内容 | IDT |
修改(modified) |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允许的技术差异,且这些差异已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 MOD |
非等效(not equivalent) |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且未能被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 NEQ |
[时间:2001-05-14 作者:印刷机械标准化 来源:印刷机械标准化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