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采标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我国标准,凡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包括即将制定出来的),必须以这些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实际和贸易需要,确定采用程度。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资源合理利用和基本技术条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性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首先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标准,应当同时采用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 我国制定、修订的标准计划项目,凡能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协调致的,应当尽可能协调一致。
  第九条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承担ISO、IEO和ITU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十条 还没有相应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当参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在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的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采用的国际标准中,如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文,采用国际标准的起草组织提出如何采用的建议,由标准审批部门、单位或组织审定,并负责同知识产权所有人协商。
  第三章 采标程度的划分
  第十四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非等效不属于采标。
  第十五条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相同,但可以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具体规定见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修改采用,指对采用的国际标准有技术性修改。除包括第十五条的编辑性修改外,可包括一定的技术性修改(具体规定见有关国际标准) 修改采用,对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性修改,必须清楚地标明并给出解释。对文本结构的修改,应当不影响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内容之间的很容易比较。
  我国一个标准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如果我国一个标准必需采用几个国际标准,则必须用表格形式对所作的修改作出标识和解释。
  第十七条 非等效,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不同;我国标准中仅采用了相应国际标准中的少量条文,或少量重要条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差异没能清楚地标识。这种情况不属于采标,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第四章 采标的方法、编号和标识
  第十八条 采标方法: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前言中注明采用那一种语言版本。国际标准原文是否以附录形式附在我国标准后,由标准的起草组织提出意见,标准审批单位审定。
  等同采用中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若仅有少量编辑性修改或(和)技术性差异,应当在文本中用黑底标出,在前言中说明;若编辑性修改或(和)技术性差异较多,应当在文本中用黑底线标出,在前言中注明修改信息,具体修改内容在标准附录中给出。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方法:
  一、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方法是:我国标准号加国际标准号。例如: GB IEC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非等效于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用我国标准号。
  第二十条 采标程度及缩写如下表:

采标程度
描述
缩写
等同(identical)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即a)在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上完全相同,或b)技术内容相同,但包含编辑性修改内容 IDT
修改(modified)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允许的技术差异,且这些差异已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MOD
非等效(not equivalent)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且未能被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NEQ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具体编号、标识及编写方法,均按国家标准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采标的程度在前言中注明信息,包括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和名称,在标准文本上不再有其他任何标识,具体的修改内容及其解释均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给出。
  第二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差异的原因和理由等。
  第四章 促进采标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采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组织有效的经验交流,以取得各方面的重视与支持;向广大企业进行宣传,以提高其采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的管理办法中,应当将采标列为必须研究、审核和实施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同级经济、科技、商业、外贸主管部门联系,建议在其相应法规、规划、计划,如科技发展、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生产品审查等规定中,将采标列为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和重大工程的采购办法中,将采标产品列为优先采购的产品;在外贸或内贸的订货合同中,将采标产品列为优先订货的产品。
  第十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标准化人员出国考察、调查研究、参加有关国际标准会议等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标准化信息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和国外先进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标准化研究机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归口方面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审核、核定和出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市的标准化信息机构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国家先进标准资料,并将招集到的标准资料目录寄送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标准化信息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全国标准化信息机构在标准化信息刊物中予以报导。
  第三十条 各企业应当提高对采标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根据企业适应和开拓市场、发展新产品和新品种、加强企业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积极、主动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在向国外厂商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时,应当特点注意同时引进相关的标准化和标准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发止。

[时间:2001-05-14  作者:印刷机械标准化  来源:印刷机械标准化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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