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笔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浙江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全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通过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货币从紧,江浙告急!来自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规划处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东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71%,与上年同期相比,回落3.1个百分点,经济增速下降明显。7月15日,浙江省政府网站挂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浙政办发〔2008〕46号文件,称“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这宣布浙江省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坐拥数千亿民间资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由此上岸,给大批因资金链紧绷而濒于破产的民企推开一扇希望之窗。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浙江省工商局制定并于今天正式出台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办法,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通过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制定《暂行办法》有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的背景。从法律背景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出台《暂行办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政治背景看,《暂行办法》是响应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开辟融资新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的具体举措。从经济背景看,《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但确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还为管理民间融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特殊性,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宏观数量控制性。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三是稳定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四是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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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基于以上特点,《暂行办法》遵循了稳妥、谨慎的原则。在具体登记管理制度的安排上,体现了在登记管辖、公司名称、企业类型、出资方式等十二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企业类型。《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

    登记管辖。《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日常监管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

    公司名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出资方式。《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资本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0万元)。

    股权结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

    治理结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外投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分支机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应当依法查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日常巡查、年检审查、信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办法》的出台,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使浙江数千亿元民间资本,登上康庄大道。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该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努力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度过当前的困难时期。

[时间:2008-07-2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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