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和印刷业大发展:监管的升格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改革开放步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巡,强调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同年底,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大的政策环境激励下,印刷业与其他许多产业一样迎来了又一个发展的高潮期。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聚居地深圳和民营印刷经济的活跃地浙江苍南仍是最好的代表。1992年,深圳年新增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尚只有36家,1993年便猛增至79家,到1997年深圳印刷业产值已经从1987年的1亿元猛增至60多亿元。在苍南小镇龙港,以民营经济为特色的印刷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产值由1985年的15.6万元迅速增长到1998年的近15亿元。 

      在印刷业的跨越式大发展中,监管的问题再次集中显现。虽然屡经打击,违法印刷的现象仍难以禁绝,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和民营印刷企业日益崛起成为印刷业的重要力量,对它们如何加以监管和引导亟须新的法规予以规范。即使是《暂行办法》确定的监管框架本身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作为发布《暂行办法》的行业监管部门之一的轻工业部在199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包装装潢印刷的行业监管部门出现了阶段性的“缺位”。 

      在此背景下,1997年国务院颁布出台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反映了政府对印刷业监管的重视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刷业监管的努力。 

      1997年的这个《条例》基本继承了《暂行办法》设定的监管框架,同时在体系和表述上更加严谨和规范。《条例》强化了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坚持了行业监管、治安管理、工商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然而,由于《条例》在明确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印刷业的监管工作的同时,又规定其中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这个授权的机构迟迟未能明确。这事实上造成了此后几年最为困扰印刷业监管的多头管理问题。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7年《条例》对印刷业的新实践给予了积极关注。针对日渐崛起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条例》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申办程序,并明确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但对1997年《条例》颁布前已经成立的独资印刷企业,《条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一问题一直到现在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境内印刷企业日渐增多的承接境外印刷业务的情况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条例》规定,承接境外印刷业务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印制的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可以说,1997年《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见证了中国印刷业不断改革开放,由极度落后向世界印刷基地迈进的历程。 

      伴随着1997《条例》的是1998年底至2000年对印刷业规模更大的清理整顿。在这次整顿中,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集中展开了对印刷业的全面清理行动。行动以打击制黄贩黄、制贩非法出版物、盗版盗印以及伪造票证等违法活动为主要目标,要求摸清印刷企业家底,压缩总量,优化产业结构。这次整顿的规模和力度都是空前的。据2000年9月新闻出版署召开的全国印刷管理工作会议有关资料显示,在清理整顿行动中,共压缩印刷企业3.3万余家,占当时印刷企业总量的近18%。长期困扰印刷业界的印刷业总规模问题通过清理整顿也得到了初步确定:截至到2000年6月,全国共有印刷企业15万余家,从业人员300余万人。这标志着印刷业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

[时间:2008-03-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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