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以署长令的形式正式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并将于4月15日起施行。这是自2005年12月1日《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首次颁发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出版管理体系。
此次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共9章63条,相比1997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也加强了服务性。例如,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更加详细,特别是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面积都有明确要求:“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此外,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的事项,比起旧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更加宏观,事项也少了很多,旧的规定对于“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的”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新《规定》只要求对“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共5章31条。它明确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音像制品制作的条件和程序等,对制作单位设立、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例如,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等。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他们要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全文分别见04、05版
[时间:2008-03-19 作者:卓宏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