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为企业职工增资"支招"

关于企业职工收入低、工资增长慢的报道,在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许多代表委员对“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的状况感到震惊,同时强调必须警惕企业改革中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两天来,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与会代表委员们积极为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缩小职工队伍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建言献策。

  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在物价不断上涨的趋势下,要确保普通职工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必须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对绝大多数普通职工来说,工资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当然,要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着CPI上升,并保持合理的增幅,需要制度上的保证。

  比如,要建立起真实反映老百姓生活费用支出的监控体系,而不仅仅限于CPI;在企业层面,则应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层面,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围绕上述议题,代表委员们纷纷“支招”———企业自主分配绝不是企业主随意分配

  董力委员: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应该在企业并提企业职工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这三项机制,其中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尤为关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态度和决心。

  要切实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必须明确企业自主分配绝不是企业主自主分配。也就是说,国家给予企业自主分配权,不是给企业主个人,而是赋予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即劳动者与企业主(或企业行政方)依法通过一定程序和制度性安排,共同协商决定工资,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在实际操作中,亟需解决“不协商”、“协商不成”和“协商了不执行”的问题,必须要有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在这方面,许多地方已开展十分有益的尝试。比如江苏省制定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向工资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行为的,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比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职工工资增长不应由企业利润决定

  李滨生委员: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些企业主理直气壮地说,“企业没利润,怎么给职工涨工资。”其实,这完全是错误的。

  工资是什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就决定了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取,不由企业经营的好坏来决定。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也不该以自己的工资对企业经营负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求增长工资的理由和增加幅度的依据至少包括四方面,即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通货膨胀率和企业利润率,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有充足的理由提出增加工资。当然,如果企业不赢利或赢利不多,双方通过协商可以降低工资增长的幅度,但职工工资增不增长,绝不应由企业有没有利润或利润多少决定。

  要确保工资集体谈判卓有成效,对工会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要求工会干部具备集体谈判的能力,要看懂企业资产负债表,知道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这方面,各级工会还需加强努力。对职工收入水平的判断不能跟着感觉走

  苏立清委员:准确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有关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方面的统计数据,往往难以切实反映实际情况。无论是对城乡之间和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是对最高收入者和对最低收入者的调查,都缺乏一个全面而准确的数据,只能做出一个趋势性判断。

  显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解决收入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国家应该建立起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网,特别是在CPI不断高涨的情况下,应尽快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涉及民生的统计数据更应客观准确。

  在这方面,各级工会可以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调查制度,以准确掌握职工尤其是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及变动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一句话,对职工收入水平的判断不能跟着感觉走。

[时间:2008-03-12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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