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孙宝树和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常务副部长李立国,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有个问题想问田成平部长。《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有点超前了,是不是应该修改。请问您对此有何评论?谢谢。
[田成平]孙宝树副部长在部里长时间分管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这方面的工作。最近一个时期为了《劳动合同法》顺利贯彻实施,他已经到全国许多省市召开了包括企业家、当地政府、当地企业劳动者在内的各方面人员的座谈会。我请宝树副部长把这方面的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
[孙宝树]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还不足三个月,我觉得,它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是在全面总结我国20多年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方面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
在起草审议期间,广泛听取了社会上方方面面的意见,也研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在审议过程中,又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在人大常委会上获得了高票通过。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应该说,广大职工群众是非常拥护的。大多数企业在贯彻实施当中也是主动的、积极的、认真的,很多企业组织宣传、学习,规范用工制度,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
我归纳主要是三方面:
第一,认为《劳动合同法》当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
第二,认为实施这部法律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第三,认为实施这部法律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
我认为,这几种认识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在许多国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为了用工能进能出,我们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当中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几种情形。实际上,和《劳动法》相比,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也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我们也认为,如果很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也可以促进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和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
换句话说,如果大量的劳动者职业不稳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也是不利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贯彻和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问题。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上,企业用工方面增加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是两块:第一,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付补偿金;第二,企业在职工试用期期间要付给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这些都是潜在的,也是非常有限的。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实际上是因为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为职工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这一规定,因此一部分企业感到压力很大。我们认为,如果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这种义务、损失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这种低成本来追逐高利润,是不正确的,也是违法的。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如果一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此来降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关于法律实施对就业和投资环境的影响问题。我们觉得,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和谐的劳动关系更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就业。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格局的调整。应该说,当前的贯彻实施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为了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第二,协助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第三,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
[时间:2008-03-12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