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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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与标准化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说: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生产,对产品检验要遵守统一检验方法,要有统一的包装、运输方式。可以这样说,没有标准,企业就无法组织好生产,生产的产品也无法更快更好地进入市场,也可能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还要受到处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和产品的竞争能力,按标准化法规定,可以申请认证。认识是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管理制度。取得贸易合格认证的产品,就能得到用户的信赖。

  对标准实施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3个方面:

  ①可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标准;

  ②可以发现企业违反标准的问题,并依法给予罚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③可以检查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反馈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标准,以促进经济技术的发展。

  实施监督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监督。

  国家检验构机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上述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这主要是由于:

  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行使监督的职能部门。相对一个产品来说,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既不是生产方,也不是使用方,而是国际上通称的第三方。因此,由他依法进行监督,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标准和熟悉标准,并具有相应的检验手段和检验人员,具备正确行使监督职能的条件。因此,由他依法进行的监督,具有科学性。

  对哪些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呢?应当说,凡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都要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标准)。这就是说,不仅要对强制性产品标准,而且要对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①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证书;

  ③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这止销售,并处罚款;

  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 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时间:2001-04-28  作者:印刷质量与标准化  来源:印刷质量与标准化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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