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6年)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时间:2008-02-26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