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2008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2008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条件为: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含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和配报刊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具备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能力并取得较好业绩。
申请审核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2006年至2007年工作总结;《电子出版物登记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原《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据了解,审核登记程序为:申请登记的单位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3月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在此次审核登记过程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涉及变更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范围、经济性质以及合并或分立的,须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总署审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应于3月15日前将审核登记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总署备案,同时报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登记表》的电子版本(电子信箱:dianzichu@163.com)。
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至2010年4月1日。
[时间:2008-02-13 作者:孙海悦 来源: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