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颁布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的印刷企业,我们首先要积极的调整自己的用工观念,才能更好的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便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何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新法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新法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小结:新劳动合同法: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
1、专业的技术培训,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有预算花费的,专项的培训才可以)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的费用。
3、要是劳动者违约在先。
4、企业不能随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对于以往应届毕业生解决户口而约定服务期将成为不合法。
5、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离职后,要每月给与经济补偿,直到竞业期结束。
6、约定竞业的人员:高层管理者、高层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7、竞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合同法》保留了试用期的规定,但是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和报酬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结: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说明
1、试用期:小于1个月,合同期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试用期:小于2个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试用期:小于6个月,合同期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2、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间离职一段时间,下次来回来上班,不得再有试用期;子公司或分公司调到北京来,不得再重新有试用期。
3、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740元。
5、若试用期的订立违反《劳动合同法》,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时间:2008-01-1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