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事食品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塑料奶瓶等39种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的企业,需要申办QS生产许可证。未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据介绍,获得QS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于一年内打上“QS”标识。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到2008年底,所有取得QS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等处明确标识“QS”标志。质监部门将对违规产品进行严肃查处。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时间:2008-01-11 作者:佚名 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