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出口所面临的包装法规

  各国根据自己的需要出台了不同的包装法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包装材料的规定

  发达国家对包装材料的要求正在向节能低耗、防污染、防病虫害、高功能方向发展,可回收利用的生态包装材料是各国研制开发的重点。例如意大利从1991年就开始禁止在其境内使用不能降解的某些塑料杂品袋;德国政府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只准使用聚乙烯PE或聚酯肿类可回收使用的包装材料;美国、新西兰、菲律宾等国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装材料;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要求木制包装必须经过熏蒸、防腐等处理才能入境,否则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2.对包装标志、标识的规定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它一再重申产品包装须有环境标志,对食品包装提出非常具体的要求。比如欧盟要求各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对零售的鱼类和水产品包装上加注品种、产地和捕捞区域等说明标识,并要求在说明标识上标明鱼类和水产品是远洋还是内河捕捞产品,或者人工养殖产品和加工产品,如果是远洋捕捞产品,还须标明捕捞海域。对于加工食品,法国法律则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 —TexStandard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则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3.对包装再循环或再利用的规定

  为了促进包装物的再循环、再利用,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德国在 1995年7月规定,包装回收法定定额为8o%,并要求这个总量的80%一9o%必须再循环处理。同时规定运输包装要100%回收,销售包装按“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回收再利用。丹麦政府则于1997年通过法令,禁止使用易拉罐包装饮料,规定啤酒和非酒精饮料必须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进口不可重复使用包装的饮料必须交纳包装押金,保证包装的回收利用。英国规定从2000年起,实现对6o%的工业包装物和35%的家用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4.对产品生产企业征收产品包装税(费)的规定

  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则可以免征税费;若产品包装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环材料,则征收较低的税费;若产品包装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环的材料,则征收较高的税费。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对使用不可再装容器的产品加征0.02美分的税。

[时间:2007-12-0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包装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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