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经审议表决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法规新增了禁止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附送含有非法内容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违者除被没收宣传资料和非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孙颙说,修改前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原有不得发行、附送非法出版物宣传资料的规定,但当时条例中的“出版物宣传资料”,主要指一些宣传出版社的资料,如宣传教辅材料、期刊或丛书的资料。
而在实践中,发行中附送的非法宣传资料已经大大超出上述范围,主要表现为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以提供服务和商品为主的其他宣传资料,如含有虚假和淫秽内容的减肥、医疗、药品广告等,还有假冒、仿造出版物的非法宣传资料。
孙颙说,部分发行商在发行出版物的过程中实施、纵容非法宣传资料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发行管理秩序,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通过法规修改,禁止发行商附送非法宣传资料,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消除隐患。
[时间:2007-10-12 作者:季明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