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在网上发布了2007年第35号公告。公告指出,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营造规范、统一、公平的贸易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以往海关在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制订了新的相关政策,并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执行。3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对于印刷业而言,我们最关心的是外资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我们可以从公告的第一项“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中得到解答。该项第一段指出: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要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在“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与我们印刷业有关的是“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条目。也就是说外商投资制造“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的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上海高斯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和北人-日本三菱合资企业就属于此类项目。
其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还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如来料加工企业,印刷产品100%出口的印刷企业。
而印刷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出版物印刷是属于限制类项目,包装印刷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新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就不能享受免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公告第一项第二段说: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它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指3000万美元以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如商务部等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这里要说明的是,1996年以前外商投资印刷产业,国家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审批程序也比较简单;以后至2002年4月1日,审批外资印刷企业处于整顿时期,因此进入我国外资印刷企业较少,在2002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印刷业属于限制乙类项目,但当时有关部门规定,限制乙类的外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仍然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可见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6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或海关总署2002年9月23日发布的25号公告。
还有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当年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用于进口自用设备资金额度还没有用完的要抓紧时间,尽快进口。并且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否则逾期海关将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35号公告的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其所指的优惠政策基本上与外资印刷业无关,因为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印刷和复制业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也不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因此其进口自用设备也就不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讲的仅供大家参考,不一定准确,一切以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解释为准。
[时间:2007-08-06 作者:佚名 来源:科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