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电子出版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五条 境内出版物出口和境外出版物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出版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1-02-09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