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版号”的通知


新出联〔199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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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录音录像出版事业发展很快,出版了许多优秀音像制品,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做出了贡献。但是,在音像出版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买卖版号”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其主要表现是,一些音像出版单位无视有关音像管理规定,以收取管理费、版费或其他费用的名义出卖版号,将国家赋予音像出版单位的编辑、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权利,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买卖版号属于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坏了音像出版工作的正常秩序;使一些有严重政治错误、宣扬色情淫秽内容,或格调不高,质量低劣的音像制品得以出版;导致无照经营,偷税、漏税,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买卖版号”是音像出版行业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予以禁止。
  为了落实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音像出版秩序,坚决禁止“买卖版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出版工作者,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执行出版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出版秩序,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对音像制品的编辑、复制、发行等出版的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音像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决定出版的节目须经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音像制品必须由社会或总编辑终审,不得委托社外人员代为行使终审权。
  三、音像出版单位与影视、音像制作单位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以及出版进口音像制品,须由音像出版单位承担总发行,或委托有总发行权的单位总发行。
  四、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版号。购买版号出版的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音像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卖版号行为:
  (一)未经音像出版单位三级审查,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出版音像制品的;
  (二)委托复制加工音像制品,不直接与复制单位签定复制加工合同,不行使和承担复制加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
  
  (三)允许没有音像总发行权的单位总发行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音像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吊销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的处罚,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1)对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单位给予警告;
  (2)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对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本通知发布后,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音像出版单位要对“买卖版号”问题进行检查和清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今后如再发生此类问题,要依照本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

[时间:2001-02-06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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