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日前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运行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与此前的《管理规定》相比,新《监管办法》在禁止入境品的内容描述上更加科学,并增加了“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两项。

  在“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免税验放的规定数量”上,《监管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超出上述数量限制,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其超出部分征税方可放行。而个人携带、邮寄上述门类分别超过50册(份)的;超过100盘的;超过10套的;超过10套的;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需按货物进口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办法》还规定,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时间:2007-05-10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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