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


  新出图(1994)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全国各出版社: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体制,繁荣出版事业,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效益的阶段转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有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根据当前出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合理控制是搞好出版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
  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有利于优化选题调整好出书结构,保证国家和地区重点图书、学术著作,特别是那些深入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为经济建设、为科学技术发展服务,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图书的出版。
  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有利于出版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编辑出版人员可以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开发选题、编辑加工、提高图书质量上;另一方面将有限的资金和物资优先用于优秀图书的出版,使其创造出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重复浪费,扩大图书的印数,更加适应读者的需求和现代印刷业规模生产的能力。
  近年来,由于一些出版社大量超分工出书,甚至买卖书号,导致书号使用量激增。从1985年起,平均每年以15%的数量递增,至1993年年出书已达97000种,超出了出版社编辑出版和图书市场的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图书质量。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尽快改变不利的局面,现决定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必要的控制,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出版社的年度书号使用总量结合审读选题计划进行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2、在地方的非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所属的出版社(军队系统的除外),在将书号使用总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同时报所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两个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军队系统的出版社统由总政宣传部管理、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3、各出版社年度书号使用总量按每位编辑(指有发稿权的编辑)一年发稿(新书)不超过5种计算,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前三年(1993、1992、1991)出版新书的年平均数。各社1994年的新书书号使用总量应在此平均数的基础上再减少10%。
  4、1992年以后批准新建的出版社,在头两年内每年使用书号不得超过50种,两年后按上述原则办理。
  5、对受到过国家表彰的出版社或一贯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整体出版水平突出,在全国或地区影响很好的出版社,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新闻出版署同意后,其年度书号使用总量可不做控制。
  6、重印书的数量不做控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级各类教材的数量不做控制。
  7、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著作(不含生活用书)必须保证供应,不得因控制书号使用总量而影响这些图书的出版。
  二、操作办法:
  1、出版社在制订年度出书计划时,应自觉按上述原则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总量(包括控制数量的品种和不控制数量的品种)确定后,连同年度出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出书目录,以及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总量时,应着重参考出版社的年度出书计划,以便将那些可出可不出和不该出的选题压下来,使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可适当保留3—5%的机动数,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调剂,以保证重点图书的出版。总量核定后,连同各社年度出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出书目录,以及各出版社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于每年年底一并报新闻出版署。
  3、新闻出版署经审核,将批准的书号使用总量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并由中国ISBN中心按批准的书号总量发给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
  4、各出版社在领到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之后,需办理条码手续。地方出版社(含设在地方的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类出版社)统由省新闻出版局按中国ISBN中心所拨书号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办理条码。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自行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办理。
  5、在未接到批准的书号使用总量和书号之前,为不影响出版社出版、发行工作的连续性,出版社可将上年度结余书号移作下年初使用。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在给新闻出版署的审核报告中要写明各社1994年上半年书号使用量、截止号数,以便ISBN中心给各社发放下半年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今后,出版社不得自行编排国际标准书号的顺序号和校验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时,应对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作一次检查,对超出批准使用总量出书的出版社,根据超出的原因和情节轻重给予减少下一年书号使用总量10%以上的处罚。必要时也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处罚。
  8、今后,如发现出版社有卖书号问题,要给予减少书号使用总量15%以上的处罚。
  9、因为1994年已过半,1994年书号使用总量于7月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时间:2001-02-06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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